宿迁学院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
宿院学〔2024〕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表彰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科研水平、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校长奖学金评定的领导机构,负责校长奖学金办法修订、评定等有关事宜,校长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学工处统筹负责。
第四条 各学院校长奖学金申报和初评工作由学院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校长奖学金分以下五类:
(一)校长奖学金之“四有”综合奖:表彰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有特别突出表现的优秀学生。
(二)校长奖学金之“家国情怀”奖:表彰道德品质高,在精神文明建设或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三)校长奖学金之“人文素养”奖:表彰在人文哲学、社会科学以及文艺体育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四)校长奖学金之“匠心品格”奖:表彰在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等重大赛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五)校长奖学金之“吃苦精神”奖:表彰在班团管理创新、自立自强、刻苦学习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学生。
第六条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年秋季学期评定,每次评出10人,每生奖励5000元。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重复获得校长奖学金,五类校长奖学金不可兼报。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校长奖学金评选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学习成绩优秀,评奖学年综合测评位列本班前30%。
3.身体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合格以上。
(二)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优异。评奖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列本班前10%,或评奖学年内两学期学分加权平均分90分以上,或在国家组织的等级考试中成绩特别优异,并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2.在相关理论研究或科技创新实践中成绩突出,并经权威机构认可。
3.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各类重要比赛、取得突出成绩(包括荣获市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4.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对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出有影响的、可操作的建议和方案,被学校有关部门吸收并采用。
5.参加重大文化、科技交流或国际交流活动,赢得良好声誉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一般应有省部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
6.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或社会公益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
7.在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等方面,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8.在其他方面为学校建设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校长奖学金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报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宿迁学院校长奖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推荐
各学院评选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公开评选会,确定候选人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候选人名单并附申报材料至学工处。
(三)学校评选
学工处对候选人进行复审,组织公开答辩,根据评委评分结果产生推荐初选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选结果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评选的原则严格评审校长奖学金,坚持评选标准,若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不足10人,则获奖人数可少于当年评选名额。
第十一条 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如在校期间因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将撤销其校长奖学金荣誉称号,并追回获奖证书及奖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宿迁学院十佳学生评选办法》(宿院学〔202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