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编辑:盛菊     时间:2020-11-05 点击数:

 

宿迁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宿院〔201845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和《关于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禁止饮酒相关事项的通知》(苏办〔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使用学校经费支出用于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学术交流、验收评估、请示汇报等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务实勤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民族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提前审批制度,接待单位事前须如实、完整填写《宿迁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校级接待由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部门(单位)接待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专项列支。上级机关及其部门、兄弟院校领导、学校层面邀请的专家学者、知名校友以及其他重要来宾,由校长办公室牵头接待,并协调相关校领导出席,接待费从学校接待费中列支;其他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由各对口部门(单位)牵头接待,费用从部门(单位)相关费列支。

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由学校临时成立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接待,费用在大型活动(会议)专项中列支或学校机动经费列支。活动(会议)期间校内各部门(单位)单独安排接待的,接待费用由相应部门(单位)列支。

第七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包括来访单位来函和学校邀请函)或通讯记录(附件2)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第八条  公务接待用餐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确实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以安排桌餐,并严格控制用餐标准,一般公务接待不超过120//人,重要公务接待不超过150//。公务接待用餐菜肴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用餐时一律不上香烟、酒水和含酒精饮料。

第九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原则上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公务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在协议酒店(宾馆)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或普通单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院士、著名专家学者等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房间内不摆放鲜花,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出口组织欢迎活动,不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组织师生欢迎、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出行原则上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报销规定,公务接待费报销要及时,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原则,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履行报销手续,不得延期结账,不得累积报销和用大额发票入账;票据填写必须规范,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接待审批单、发票和菜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报销。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情况应根据有关规定按年度公开,接受教职工监督和财务审计。各部门(单位)每年度末应将本年度公务接待费用开支使用情况汇总后报校办备案。

第十六条  违规或超标准接待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外事和港澳台事务接待活动,执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接待方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定。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宿院〔20158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

公务接待审批单

    来宾单位

 

 

   公务内容

 

 

基本情况

来宾姓名

职务

来宾姓名

职务

 

 

 

 

 

 

 

 

 

 

 

 

 

 

 

 

接待安排

住宿地点

 

 

住宿标准

套间

 

单间

 

标间

 

 

用餐安排

时间

地点

标准

陪同人员

 

 

 

 

 

 

其他安排

 

 

经费渠道

 

 

审批

情况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

 












注:本表请附公函或通讯记录

附件2

通讯记录表

来电(信息)单位

 

来电(信息)人

 

接听(接收)时间

 

接听(接收)人

 

 

 

 

 

 

备注

 






注:通讯记录包括电话、短信、微信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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