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作者:1     编辑:农军     审核:2     时间:2024-01-22 点击数:

宿院〔20245



关于印发《宿迁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宿迁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宿迁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宿迁学院

2024122


附件

宿迁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推进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质效,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督查督办,是指对学校重大事项在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情况开展的检查、监督、催办等。

第三条 本办法的工作对象为学校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  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促进中心工作。服务学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和反映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做好调查研究,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坚持注重实效,确保有令必行。需督查督办落实事项要及时立项,及时通知,及时催办,及时报告,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促使学校重要决策、部署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三章  督查督办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校办”)负责学校党委、行政履行督查督办职能;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承办或协办具体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反馈。

第六条 党校办负责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等相关工作,其督查督办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督查督办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协调各单位开展督查工作;

(三)研究拟定督查督办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督查督办件的收发、登记、传阅、催办、归档工作;

(五)汇总通报督查督办工作进度,并及时反馈。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本单位承办的督查督办事项,具体工作由其指定的同志负责落实,并及时、如实反馈督查督办的进展情况及结果。

第四章  督查督办工作范围

第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范围如下:

(一)上级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事项;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决议、决定、规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事项;

(三)学校党委、行政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事项;

(四)学校党委、行政领导重要批示、交办、转办的重要事项;

(五)经学校党委、行政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事件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事项;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第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程序:

(一)立项登记。对立项督查的事项,由党校办提出立项督查督办意见,填写《宿迁学院工作任务交办单》或《宿迁学院书记/校长信箱来信阅办单》,经党校办主任审核并报有关校领导审签后立项。立项登记内容包括督查督办内容、承办部门、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等。

(二)通知交办。党校办根据立项要求,向承办单位发出《宿迁学院工作任务交办单》或《宿迁学院书记/校长信箱来信阅办单》。交办时应任务明确、事情具体、时间明确,符合承办单位的职责范围,具有可操作性。

(三)督查催办。《宿迁学院工作任务交办单》或《宿迁学院书记/校长信箱来信阅办单》发出后,党校办要及时了解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发现未按要求和时间办理的,要予以催办,发出《宿迁学院督查督办催办单》,持续跟踪办理进展,直至完全办结。

(四)反馈核查。承办单位按督查督办事项具体要求,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推进计划。党校办及时向有关校领导报告结果。

(五)立卷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将各项文字资料按要求整理归档。

第六章  督查督办工作的纪律与责任

第十条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工作程序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第十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按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反馈汇报所需办理的督查督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对有明确办理期限的,按规定时限报送;未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要求定期报送。

第十二条 对涉密事项的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对督查督办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四条 督查督办结果将列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承办单位累计收到《宿迁学院督查督办催办单》1次及以上的应在校内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职,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对决策执行不力、不讲原则、弄虚作假、敷衍推诿等失职失责行为,视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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