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学院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宿迁学院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宿迁学院 2024年10月23日 宿迁学院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也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劳动观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江苏普通本科高校深化产教融合工作方案》(苏教高函〔2024〕15号)和《宿迁学院全面推进一流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实施方案》(宿院〔2024〕2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提高实习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习包括认识实习、课程实习、金工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教育实践、实践训练、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章 实习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习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二级管理模式。全校实习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归口管理,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教务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实习工作的指导文件,制定学校实习指导性文件和总体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学校实习工作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三)深化产教融合,推动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四)指导、协助学院落实各项实习教学任务。 (五)健全实习质量标准,规范实习过程管理。 (六)组织实习工作总结及经验交流。 (七)编制年度实习经费预算。 (八)持续推进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 第五条 学院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院实习工作管理体系。 (二)积极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三)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教学大纲,拟定实习计划,编写实习任务书与指导书。 (四)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落实实习教学任务,加强过程管理,做好总结、资料归档等工作。 (五)做好实习安全和纪律教育及日常管理。 (六)及时更新实习内容,改进实习技术手段,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七)定期深入实习点检查实习情况,督促落实实习任务,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实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汇报实习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三章 实习安排与实施 第七条 实习组织形式 (一)实习组织形式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种。集中实习是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队,组织学生在指定的教学周、指定的实习场所进行的实习,指导教师须与学生同行,全程管理和指导学生实习。分散实习是由学院安排或学生自主联系,以个人或小组为单元,分散到校外实习单位进行的实习。学院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确定实习的组织形式。各类实习原则上由各学院统一组织,开展集中实习。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可以允许学生进行分散实习。 (二)鼓励学院聚焦关键产业领域,遴选优秀本科生,与国内外一流企业试点开展CO-OP 实习制度(本科生带薪实习),完善工学交替培养机制。 (三)支持有条件的学院与世界知名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派遣本科生赴海外实习实践,开拓学生的国际视野,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第八条 实习教学大纲制定 (一)实习教学大纲是组织和开展实习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依据,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贯彻专业认证相关理念与要求,制定实习教学大纲,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实习教学大纲根据《〈XXXX实习/实训/社会实践〉课程教学大纲参考格式》(附件1)进行编写。学院也可以结合专业认证要求与课程特点,另行规范教学大纲的格式,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三)鼓励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实际工作需求凝练实习项目,开展研究性实习,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 第九条 实习计划拟定 (一)各专业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实习教学大纲以及实习场所情况安排实习任务,拟定实习计划,填写《实践课程计划安排表》(附件2)。在校外开展的实习,应会同实习单位共同拟定实习计划,并附经费预算报告和《实习信息表》(附件3)。 (二)实习计划应至少于实习开始前2周完成,并报学院分管实习工作教学院长批准后实施。 (三)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实习时间的,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学院分管实习工作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实习任务书与指导书编写 (一)为提高实习效果,各学院应安排有关教师编写实习任务书与指导书,详细说明实习要完成的任务和完成任务的办法,并在实习前发给学生。 (二)实习任务书与指导书根据《〈XXXX实习/实训/社会实践〉任务书与指导书参考格式》(附件4)编写。学院也可结合专业认证要求与课程特点,另行规范格式,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三)鼓励学院加强与实践教学基地的联系,共同探索更加有效的实习方式和实习内容,共同编制实习任务书与指导书。 第十一条 学院应按照安全第一、保证质量、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实习场所,可在实践教学基地、与本学科专业教学内容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中选择安排。校外开展的集中实习,原则上在已建成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 第十二条 校外开展的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学院应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顶岗实习应由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宿迁学院顶岗实习协议书》(附件5)。 第十三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安全健康的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 第十四条 实习前,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安全和纪律教育,学习相关文件。校外进行的实习,应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与学生签订《实习安全承诺书》(附件6)。 第十五条 实习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除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生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要保障顶岗实习学生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第十六条 对于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分散实习的学生,实习前需填写《自主联系实习申请表》(附件7),经家长、实习单位、学院批准且备案后方可进行。学生需将实习教学大纲、实习任务书与指导书交送接受实习单位,接受实习单位在确认有条件满足实习要求的情况下,委派一名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实习导师。 第十七条 实习过程中,学院要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管理,对学生的实习表现、实习质量、教师指导质量进行有效的全过程管理与监控,严格实习要求,确保实习质量。教务处将会同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不定期对各专业实习教学工作进行检查或随机抽查,了解实习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实习结束后,学院要做好考核、总结、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实习指导教师要求与职责 第十九条 所有实习均须安排校内指导教师,生师比一般不高于30:1,师范类专业教育实践生师比不高于15∶1。 第二十条 校外实习实行“双导师制”,由学院和实习单位各安排一名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师范类专业教育实践每位校外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3名。 第二十一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 第二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包括: (一)做好实习前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单位情况,根据实习教学大纲和实际情况拟定实习计划和经费预算,提交学院审核。 (二)开展实习动员,组织学习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的目的、内容、进度及要求;开展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教育,宣布实习纪律。 (三)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及日常管理,包括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等,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须报告学院。 (四)跟踪指导学生实习工作,检查学生实习情况,掌握学生实习进度,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做好实习考核工作。 (五)做好成绩评定、实习总结、资料归档和实习经费报销工作。 (六)积极主动与实习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助力学院产教融合工作。 第五章 实习学生守则 第二十三条 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育管理,听从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安排和指导,积极参加实习教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端正实习态度,虚心接受校内外教师的指导,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及时规范撰写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参加实习考核。 第二十五条 因病等原因不能参加实习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证明,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随同其他年级完成实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有事应向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或缺勤。 第二十七条 实习期间,应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水电,注意保持公共卫生,使用实习单位的器物,应征得该单位同意并按时归还,如有损坏或遗失,要及时汇报,并按实习单位相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实习纪律且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指导教师有权建议学院中止该生实习,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论处。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实习期间,因违反安全规定和实习纪律,造成自身伤害者,由本人负责;造成国家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伤害等,依据相应的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习任务,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学生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实际技能掌握程度、实习日志及实习报告撰写情况、实习态度、思想政治表现及遵守纪律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实习考核可采取评阅实习报告并结合实习表现、实习笔记、实习作业、笔试、答辩、设计、劳动活动、实习单位评价等多种有效方式进行,各类实习考核方式原则上不得少于三种。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教学大纲,按照课程目标,参考《实践课程评分表参考格式》(附件8)制定各考核方式的评分标准,并在实习前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二条 实习成绩按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记分或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一)未达到实习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二)实习期间缺勤累计超过规定时间三分之一以上。 (三)实习材料缺失或抄袭实习成果。 (四)实习期间有违纪行为且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 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随下一年级重新实习,经费自理。 第七章 实习材料归档与总结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应当做好实习材料归档工作,包括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实习过程文档、实习考核材料、实习总结、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告等,实习结束后及时归档。《实习安全承诺书》《自主联系实习申请表》等也需一并归档。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每学年要组织实习教学交流会,全面总结学院实习工作,撰写实习工作总结,总结应当包括执行情况、实习教学质量分析、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定期召开实习工作会议,总结和部署实习教学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宿迁学院主要教学环节质量评价方案》(宿院质评〔2022〕1号)等文件,从实习准备、实习过程、实习考核总结、实习效果等方面,每学期对学院实习工作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教学工作考核。 第八章 实习激励机制 第三十八条 每学年结束时,学校组织评选优秀实习学生和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对在实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教师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 优秀实习学生的评选对象为参加各类实习的各专业学生,评选人数不超过实习学生总人数的10%,评选条件如下: (一)实习态度端正,积极主动,虚心好学,高质量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二)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能根据实习岗位实际和专业特点,勇于实践与创新,成绩突出。 (三)认真遵守实习考勤制度,实习期间无缺席现象。 (四)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基地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出现违纪违规现象。 (五)服从安排,尊重老师,团结同学,责任心强,自觉维护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利益,受到师生和实习单位的一致好评。 (六)实习资料齐备,实习成果真实,各类实习成绩均达优良以上,至少一门实习课程成绩总评为优秀或90分以上。 第四十条 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的评选对象为承担我校各类实习教学任务的校内和校外指导教师,评选人数不超过指导教师总人数的5%,评选条件如下: (一)积极承担实习教学工作任务,认真履行指导教师工作职责,重视学生政治素养、专业素质、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全面提高,为人师表,成绩显著,深受实习单位和实习生好评。 (二)严格执行实习大纲要求,周密安排实习各环节工作,实习准备充分,实习方法科学,指导答疑耐心细致,妥善解决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学生实习效果优秀。 (三)实习结束后,能客观公正考核学生实习成绩,及时填写、上报各项实习材料,并认真开展实习工作总结,及时提交实习相关材料,不断提升实习教学效果。 (四)能够做好实习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关心实习生的生活和健康,实习期间无事故发生。 (五)对所在专业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方面做出一定贡献。 第九章 实习经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应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结合学校年度预算申报要求,在每年7月份向教务处申请下一年度的专项实习经费。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习课程、实习时间、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及依据、上一年度经费实际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当年学校教学经费预算和学院申报情况,同时适当考虑专业性质和特殊需要,确定各学院实习经费预算。 第四十三条 分配给学院的实习经费,要求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实习经费管理按照《宿迁学院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宿院教〔2022〕2号)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院要积极争取实习单位支持,降低实习成本,确保实习质量。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宿迁学院实习工作管理规定》(宿院教务〔2022〕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XXXX实习/实训/社会实践》课程教学大纲 (参考格式) 2.实践课程计划安排表 3.实习信息表 4.《XXXX实习/实训/社会实践》任务书与指导书 (参考格式) 5.宿迁学院顶岗实习协议书 6.实习安全承诺书 7.自主联系实习申请表 8.实践课程评分表参考格式 9.实习报告封面参考格式 (请于教务处网站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