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宿院〔2015〕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分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和校内责任预算。预算编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基本要求,分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三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 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对全校预算资金收支进行全面管理。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为预算编制整理基础材料;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的编报预算;
(三)编制学校责任预算,把学校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四)指导并帮助校内各部门(单位)编制细化预算;
(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交预算调整建议数;
(六)根据校长办公会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七)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供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力;
(八)定期或不定期地分析学校预算的执行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向校内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九)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八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落实本部门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二)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责任单位实际,编制本部门的细化预算;
(三)本部门细化预算要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并报财务处审核;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第三章 预算编制范围
第九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条 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 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拨款)。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和预算内投资。
1.学生定额经费,主要根据在校学生数和核定的定额计算;
2.专项经费,有明确用途约束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是学校从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四)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七)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1.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2.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不单独编制支出预算:
(一)校内部门承办的“片会”或“年会”,所需经费可申请从校机动经费列支。
(二)凡挂靠在其他部门的部门,不设日常业务经费预算,如需经费从所挂靠部门经费列支。如有专项工作任务,可申请设立专项经费。
(三)除学校常设机构外,其他临时性工作组织、议事机构、各类工作委员会等不设日常业务经费预算,如需经费从挂靠部门或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列支。如有专项工作任务,部门经费难以负担,可申请设立专项经费。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程序与方法
第十三条校内责任预算的编制程序。具体过程如下:
(一)征求有关学校和部门的意见,收集有关资料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二)根据上年度决算情况,编制校内责任预算草案。
(三)将校内责任预算草案与校内部门或系部进行沟通、修订后,并指导和帮助有关部门或系部编制细化预算。
(四)将校内责任预算上报学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五)财务处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的批复,以学校正式文件下达校内责任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
人员经费支出中的工资部分主要采用零基预算法,根据现有职工人数和月份工资表,考虑预算年度增减职工人数进行测算。
公用支出中的基本支出主要采用增(减)量预算法和定额预算法两种。
公用支出中的项目支出采用的是零基预算法。
第五章 校内责任预算执行及调整
第十五条 校内责任预算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复正式下达后,各预算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的约束力。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学校财务处可以按照上年全年收入预算的一半预拨经费,以保证各责任单位的正常运转。待预算正式下达后,再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将全年收入预算另一半下达到各责任单位。
第十七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 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要严格遵循项目的用途和支出口径。
(一)不得跨项目支付经费;
(二)控制日常业务经费支出的范围,具体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三)遵守学校关于人员经费、招待费的有关制度,严格执行列支渠道和比例的规定,不得在日常业务经费和科研经费中列支用餐费用。用餐费用及对个人发放的各类款项,如加班费、福利费、过节费、奖金、劳务费、评审费、监考费、课时费、补贴、津贴,等等,各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必须明文列示出,以便财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凡在申报预算时未明文列示出的,除校机动经费或分管校长机动经费可以列支外,其他预算项目均不得列支。
(四)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学校文件中相关科目的开支比例及使用报账的审批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即时控制,定期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通报有关责任单位。
第二十一条 校内责任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 ,年度中间一般不追加或追减。因学校政策调整或者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责任单位提出调整方案,阐述理由,经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财务处根据决议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部门、单位合并或所属隶属关系发生改变,应办理相应预算划转。
第六章 责任预算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对本单位的收入任务和支出控制负责,确保收入完成,不得超支。
第二十四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及相关独立核算部门必须加强预算收入的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应缴学校的预算收入,及时上缴,杜绝账外账。
第二十五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收支分析,并向本部门领导班子进行详细汇报。
第二十六条与学校预算、决算数据采集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准确及时地提供所负责的学生人数、在职教职工人数等项目的电子和纸质数据。
第七章 决算
第二十七条 年度决算时,结转本年所有收支, 财务处应对全学年度的收支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终了,财务处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编报决算。决算的编制必须符合财经法规,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九条部门年终的结余经费,符合条件的,经部门申请、财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可结转下一学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决算报告编制完毕,向校长汇报后,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按要求报主管部门。
第八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门对学校财务预、决算有监督、建议权,有权就预、决算中的问题组织调查,提出询问或质询,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有权审查学校的预、决算,对校内各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