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支付改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和管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苏财库〔2016〕11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苏财库〔2016〕13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贷记卡(信用卡),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科研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持卡人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
第四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各类经费项目以及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项目所发生的属于《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范围的支出事项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注销
第五条 公务卡开立,由财务处牵头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向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默认为3万元,具体额度由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确定。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由持卡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发卡行审批,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持卡人调动、离职和退休,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办理公务卡停用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与报销
第八条 公务卡结算是指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报销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九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不改变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流程。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不具备转账条件的,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 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严禁用于个人支出,严禁分期付款,严禁透支提取现金。公务卡如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凡列入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详见附件),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二条 公务卡具有一定期限的透支免息期,公务卡账单日、到期还款日由发卡行确定,持卡人应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上一账单日前消费款项。
第十三条 公务卡可在线下、线上渠道(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支付结算。线上交易应取得商户发票和记录凭据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线下交易应取得持卡人签名的销售点终端(POS机)签购单和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对于在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刷卡凭证的,可打印公务卡网上银行支付明细,并将该笔支出业务标出(需要有公务卡号码,对方商户名称,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等信息),作为支付记录与该笔业务的发票一并提交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以下零星的公务支出;
(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三)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定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应填写《非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至少应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10个工作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持卡人因故或因节假日不能在规定的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应由个人先行还款,因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个人信用受损,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持卡人凭发票和刷卡交易凭条(网上记录凭据或签购单)按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持卡人应保证提供的公务消费凭据与财政部门公务卡支持系统中的卡号、姓名、交易日期及消费金额等信息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造成信息不一致,应作出详细情况说明。财务处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对公务卡消费支出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支出在提交财务处审核报销前,均视为个人消费行为,持卡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凡属于本办法规定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日常公务支出和科研支出,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暂借款业务。
第十九条 公务卡结算消费后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退款的审核手续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不予报销,发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银联签购单、消费清单明显不符的;
(二)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本办法规定的报销期限内申请报销或因不及时还款超过免息期产生的利息、罚息和滞纳金等;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造成的支出和损失;
(四)个人消费行为;
(五)使用公务卡透支取现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报销规定的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说 明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05 |
水电气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气费支出。 |
0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0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0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费补助、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
09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3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4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5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6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特殊情况非公务卡结算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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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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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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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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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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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原因 |
(1)尚未办理公务卡,及时办理并使用公务卡。 |
(2)其他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具体原因: |
部门(单位)审批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财务处审批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不需要填写此审批单: |
1.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以下零星的公务支出; |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
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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