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奋进奖评选办法(修订)
作者:王勇之
编辑:仝江红
审核:吴丽芳 时间:2024-11-27 点击数:
宿迁学院奋进奖评选办法(修订)
宿院学〔2024〕10号
为了扎实推进学风建设,充分激励学生刻苦学习,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与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学习成绩进步显著的学生。
二、评选条件
(一)学习勤奋刻苦,态度端正,进步明显,专业成绩排名比上一学年的同专业排名提高25%(含)以上。
(二)评奖学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奋进奖:
1.作为成绩进步计算起点学期内有考试作弊或其他违纪行为导致成绩作“零分”处理的。
2.一年内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各类处分的。
3.上课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超过4次或有旷课行为的。
4.有不及格科目的。
5.所在宿舍为不达标宿舍的。
三、评选时间
奋进奖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九月初进行。
四、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
由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申请表须如实填写个人当学年学习成绩在专业的进步名次与进步幅度,经辅导员同意并签字后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对于符合条件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视为弃权。
(二)学院审核
各学院对申报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奋进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奋进奖推荐名单报送学工处。
(三)学校表彰
学工处汇总各学院名单,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发文表彰。
五、附则
(一)对于在奋进奖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和无理取闹者,取消其奋进奖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宿迁学院奋进奖评选办法》(宿院学〔2015〕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