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特别嘉奖评选办法

作者:王勇之     编辑:仝江红     审核:吴丽芳     时间:2024-11-27 点击数:

宿迁学院特别嘉奖评选办法

宿院学〔2024〕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充分发挥榜样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表彰在价值引领、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取得突出成效,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为学校赢得特别荣誉的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别嘉奖是学校设立的学生最高荣誉奖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特别嘉奖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特别嘉奖的办法修订、组织评审等有关事宜。特别嘉奖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学工处统筹负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特别嘉奖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开展本学院特别嘉奖的政策宣传、初步评选、人选推荐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特别嘉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设名额,择优评选,可以空缺。

第七条 特别嘉奖原则上每学年评选一次,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评审的,也可以即报即评。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特别嘉奖申请条件

(一)思想方面

1.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组织和参加党、团活动,获得学校党委、团委及以上党、团组织表彰;或在校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一定成果或者获得相关荣誉。

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应,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学业方面

1.科研能力突出,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高水平的论文,或者出版专著、译著等。

2.在相关专业领域获得发明专利成果(专利人排名第一;或指导老师第一,申请人第二),或创作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原创性作品(团队创作人员中排名第一)。

(三)其他方面

1.创新能力显著,在全球专业领域竞赛或者国家级科研创新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一等奖(参赛团队中个人排名前三)或者二等奖(参赛团队中个人排名第一)。

2.在国家级创业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一等奖(参赛团队中个人排名前三)或者二等奖(参赛团队中个人排名第一)。

3.积极参与管理服务工作,在学院或校学生团体中发挥重要作用或在社会实践领域表现优异,取得明显的成效。

4.热心志愿服务,长期参加公益活动,并取得广泛的社会影响。

5.参加省级以上文体、技能竞赛且成绩排名名列前三(如参加集体项目应为领队或项目组长)。

第九条 在上述条件中,均须是在学期间取得的成绩,需在思想、学业、其他三个方面中至少满足一条,总体达到五条及以上的同学可以申请。

第十条 如学生未能达到第九条要求,但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或取得杰出成绩,可破格申请,但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经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特别嘉奖评审。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特别嘉奖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宿迁学院特别嘉奖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推荐

各学院评选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公开评选会,确定候选人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候选人名单并附申报材料至学工处。

(三)学校评选

学工处对候选人进行复审,组织公开答辩,根据评委评审结果推荐产生初选名单,并将推选结果报送学校审议。审议通过后,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特别嘉奖获得者如在校期间因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将撤销其特别嘉奖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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