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学生校级荣誉体系实施办法

作者:王勇之     编辑:仝江红     审核:吴丽芳     时间:2024-11-27 点击数:

宿迁学院学生校级荣誉体系实施办法

宿院学〔202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学生荣誉管理,引导、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对校级学生荣誉体系进行分类设置,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学生荣誉体系

第四条 学生校级荣誉体系分为以下四个层级:

)拔尖层

特别嘉奖表彰在价值引领、学科竞赛、社会服务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取得突出成效,为社会作出重大贡献、为学校赢得特别荣誉的学生。该奖不限名额,择优评选,可以空缺,原则上每学年评选1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评选的,可以即报即评。(业务归口单位:学工处)

)引领层

1.校长奖学金之四有综合奖:表彰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有特别突出表现的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2名。(业务归口单位:学工处)

2.校长奖学金之家国情怀:表彰道德品质高,在精神文明建设或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出突出贡献的学生。每学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2名。(业务归口单位:学工处)

3.校长奖学金之人文素养:表彰在人文哲学、社会科学以及文艺体育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每学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2。(业务归口单位:学工处)

4.校长奖学金之匠心品格:表彰在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等重大赛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每学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2。(业务归口单位:学工处)

5.校长奖学金之吃苦精神:表彰在班团管理创新、自立自强、刻苦学习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学生。每学年评选1次,每次评2。(业务归口单位:学工处)

(三)拓展层

拓展层奖项旨在突出五育并举育人导向,按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设立百花奖,以促进个性发展,表彰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百花奖奖项分为以下五类:

1.德育表彰崇德向善,在社会公益、志愿服务、诚实守信、助人为乐、尊老爱亲、留守自强、尽职奉献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2.智育表彰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专业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并取得较好成绩,学习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3.体育表彰爱好运动,身心健康,体育课程成绩优秀,积极参加校级及以上体育活动取得较好成绩,或积极组织体育活动,能发挥体育带头作用的学生。

4.美育表彰有较好的艺术素养,积极参加美育实践,参与校内外各项文化活动及竞赛,为创建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作出贡献的学生。

5.劳育类:表彰有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寒暑假劳动实践并提交劳动作品,参与学校开设的劳动教育实践课程,在学术创新、创业实训等方面躬身实践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获得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单项奖的学生可以申报校级百花奖,百花奖每年春季学期评选,原则上每次评选100名,分德育类、智育类、体育类、美育类、劳育类各若干名,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和取得成绩自行申报。(业务归口单位:学工处 校团委)

四)基本层

1.优秀共产党员:表彰品学兼优,能在学生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党员,评选周期和评选数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业务归口单位:党委组织部)

2.三好学生:表彰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全面发展的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10%(业务归口单位:学工处)

3.优秀学生干部:表彰当学年在校(院)级学生组织中任职满一年,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身体好、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校(院)级学生组织中优秀学生干部人数按所在组织人数的5%申报,班级名额原则上为每个班级1(业务归口单位:学工处)

4.优秀毕业生:表彰爱国爱校,品德优秀,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乐于奉献、成绩优良的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5%(业务归口单位:学工处)

5.专业奖学金:表彰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专业奖学金按专业评定,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分配比例控制在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的5%10%20%以内。(业务归口单位:学工处)

6.求索奖:表彰我校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应届在校毕业生。根据实际录取情况核定表彰人数,颁发荣誉证书。(业务归口单位:学工处)

7.十佳班级:表彰在思想道德素质培养、学风建设、班级建设、宿舍建设、团学活动等方面创建成绩突出的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班级(业务归口单位:学工处)

8.奋进奖:表彰当学年学习成绩进步显著的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按学生实际情况申报,不限名额。(业务归口单位:学工处)

9.优秀共青团员表彰上一年度评议为优秀的共青团员,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以分校团委为单位,非毕业班评选总数不超过非毕业班团员10%,毕业班评选比例不超过本支部团员人数的20%业务归口单位:校团委

10.优秀共青团干部表彰工作业绩突出的共青团干部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团支部为单位,不超过团员数的3 %优秀共青团干部-团支书专项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各分校团委所属支部数的10%。(业务归口单位:校团委

11.五四红旗团支部表彰校内优秀团支部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不超过各分校团委所属支部数的10%业务归口单位:校团委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荣誉称号,报学校批准后纳入校级荣誉体系。

第三章  实施与奖励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荣誉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学工处统筹校级荣誉的设立、评审、奖励等环节,对部门申请设立的新增项目进行调研、论证,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荣誉奖项由相应的业务归口部门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要求,制定评选办法,一般应包括评选则、范围、条件、程序、名额、奖励办法等,并组织具体实施评选工作。

第八条 荣誉奖项的评选,一般由业务归口部门依照评奖办法发起。市级及以上荣誉由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组织遴选,提出推荐人选报学校评奖评优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级荣誉中的引领层、拔尖层奖项由学工处负责,采取个人申报、学院提名、公开答辩、专家评审、校长办公会审定的方式确定获奖人选;基本层和拓展层根据奖项荣誉性质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可采取个人申报、网络展评、学院推荐、专家评定或其他方式确定获奖人选。

第九条 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表彰大会,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颁奖。

第十条 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获得者的相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

第十一条 获奖学生名单由校、院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获奖学生优秀事迹由校、院两级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国家专项资金统筹;宿迁学院校长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由学校学生奖助资金统筹;社会奖学金由奖学金设立方专项资金统筹;各业务归口单位设立奖项的奖金由各单位资金统筹。

第十三条 对于已作出奖励决定的荣誉表彰获得者,如存在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谁评选、谁撤销的原则按程序撤销荣誉称号,注销和收回已颁发的证书并追缴所获物质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类荣誉称号及奖学金之间可兼评,奖学金按就高原则发放。

第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校内各部门、单位未经审批程序不得再自行设立校级荣誉或开展临时性校级评选表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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