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学院微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宿迁学院微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宿迁学院 2025年11月21日
宿迁学院微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专业特色与办学优势,深入推进“四新”建设,更好地培养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人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加快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建设,促进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专业是指在我校现有本科专业目录以外,突破传统学科专业限制,围绕某个特定专业领域、研究方向或者核心素养,提炼开设的一组核心课程群,以培养跨学科交叉融合的新型人才为目标,通过灵活、系统的培养方式,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升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和就业竞争力。 第三条 微专业建设应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立足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定位,探索专业建设新路径,研究课程建设新样态,实施教学改革新方法,开拓校企协同新方向,推进产教融合、深化科教融汇。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微专业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学校微专业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微专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指导微专业建设与实施; (二)组织开展微专业申报与评审工作; (三)组织开展微专业学生报名与录取; (四)结业资格审定和证书印制发放等工作; (五)协同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组织开展微专业教学质量常态化监控和评价工作。 第五条 学院是微专业具体建设和实施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开展微专业申报工作; (二)制定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招生简章; (三)组织开展微专业课程建设; (四)具体负责微专业学生报名与遴选工作; (五)负责对微专业团队教师和参与学生进行管理和服务; (六)微专业实施过程的任务落实、排课、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档案管理、结业资格审核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申报设置微专业流程 (一)学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需要,定期发布微专业设置通知; (二)二级学院开展相关调研论证,填写申报书,研制微专业培养方案,经学院遴选推荐后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微专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建设,并开展招生宣传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七条 微专业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依托学校学科优势与专业特色,鼓励学科交叉,能够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服务面向清晰,专业特色鲜明,就业前景良好; (二)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培养目标精准,课程体系能够支撑专业培养目标,课程内容符合学科发展趋势; (三)微专业课程一般安排在2个学期以内,每个微专业开设4-8门课程,总学分控制在15学分以内,每学分16学时; (四)微专业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熟悉本专业的发展方向,长期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学术水平高,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主讲微专业课程1门以上。团队教师队伍稳定、结构合理、团结协作,能够积极参与课程建设与管理,主动开展教学改革与模式创新; (五)教学资源丰富,能为学生的研究性学习和自主学习提供有效、前沿的教学资料;除实践类课程外,微专业课程原则上均需建有在线学习资源;重视以“自主、探究、合作”为特征的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的运用,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的参与度; (六)鼓励集成学校和社会资源,采用多方投入灵活机制;鼓励和相关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合作开发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学生应用创新能力培养的交叉融合微专业;鼓励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基于真实项目的课程;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 (七)责任学院和参与单位能为微专业建设与实施从政策、人员、经费、场地等多方面提供支持与保障,安排专人负责微专业教学管理工作,持续完善课程大纲及相应管理文件。 第四章 运行与实施 第八条 学有余力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本科生(含专转本学生),可申请修读微专业,一般每学年可提出一次申请。学生在申请报名前,应充分评估自身学习情况和兴趣,具体招生要求以各微专业招生简章为准。前一个微专业修读完毕后方可提出下一个微专业修读申请。所有微专业课程修读须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 第九条 报名与选拔:各立项微专业自主确定招生人数、招收对象、学生遴选办法等,报教务处审定后,由教务处统一发布报名通知。各微专业责任学院负责宣传、选拔学生,原则上20人以上方可开班。 第十条 授课方式:微专业原则上单独编班授课,利用晚上、周末或假期授课。具体教学方式由开设学院自定。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微专业课程原则上须组织线下集中考核,成绩评定鼓励多元化。线下考核由微专业责任学院组织排考。 第十二条 学籍与成绩管理 (一)学生自愿报名,经微专业责任学院选拔,确定学生录取名单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微专业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使用原学号修读,归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微专业责任学院需配合协助管理; (三)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微专业课程学分,可申请微专业课程免修;免修课程成绩标注“免修”,给予相应课程学分;免修的学分不得超过该微专业总学分的40%; (四)微专业课程考核不及格者,由责任学院组织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学习,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重修费; (五)微专业课程成绩不纳入学分绩点计算;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影响评奖评优和主修专业毕业资格。 第十三条 微专业证书 (一)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或结业前,获得微专业培养方案全部要求学分并交清微专业学费的,由微专业责任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定,由学校统一发放微专业证书;未达到学习要求或未交清学费的,不颁发微专业证书。 (二)获得微专业证书可作为当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加分项,按照省级竞赛一等奖标准加分;每个微专业证书可抵2学分创新学分;并可根据国家政策获得备案入库和认证资格,提升就业竞争力。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微专业学习,但未获得结业证书的,已修读完成的课程,可根据《宿迁学院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宿院教〔2023〕35号)申请置换为主修专业通识课程或选修课程,与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比率不低于60%的,可申请置换为相应的必修课程。 第十五条 微专业实行学分收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以《宿迁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宿院教〔2023〕7号)为准,并根据相关文件变化而随之调整。微专业学费由财务处按规定流程统一收取,在收费系统单独进行收入管理。财务处将所收取的微专业学费于每年5月和11月全额划拨至微专业责任学院,由责任学院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微专业课程建设、任课教师课时费等。 第十六条 学校对正式开设,组织教学的微专业,每轮参照校级专业建设项目得分计入教研业绩,鼓励学院为微专业建设和实施提供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微专业纳入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开展常态化监控和评价工作,持续提升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实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微专业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应遵循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宿迁学院微专业、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宿院教〔2022〕3号)中涉及微专业的内容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