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提高产学研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科发促字〔2016〕9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江苏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施方案》(苏科改发〔2025〕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应用示范(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等学校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学校对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化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转化,不得非法侵占学校成果,并须履行相应义务。具体方式如下: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且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
第五条 学校对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如下方式确定价格:
(一)协议定价;
(二)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确定价格;
(三)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方式确定价格;
(四)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等市场化方式。
科技成果完成人与科技成果转化受让方存在利益关联关系的,须通过学校认可的第三方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转化价格。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院的学科建设,有利于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 优先支持学校师生到宿迁大学科技园、宿迁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平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学校指定的持股平台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过程的监督和作价投资后的股权管理;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师兼职、在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和人才评聘体系的完善工作;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的核算管理。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二级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等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金额100万元及以下的,由技术转移中心审核;100万元以上的,须再经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300万元以上的,须再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的必须通过《宿迁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管理办法》规定的途径获得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后实施赋权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是指成果完成人利用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自主新设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已有企业,依托该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许可、转让后,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被许可方发生关联关系的,应主动向学校技术转移中心报告并按照《宿迁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审核登记、公示与信息公开制度。
(一)需要转化的科技成果,应当在转化前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审核登记手续(附件1)。
(二)通过转化实施的科技成果,应当在校园网公示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包括成果的项目来源、资金、简介、拟交易价格、成果拥有者及单位、受让的单位或个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无异议后再实施转化。
专利转让价格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学校相关政策。国际发明专利不低于5万元/件;发明专利不低于2万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不低于1万元/件。
(三)对于公示期内实名提出的异议,由技术转移中心组织不少于3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至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准。
第十四条 与中国境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须事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凡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对成果转化管理过程中的以下重要事宜,技术转移中心须报请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一)对重大科研项目成果的定价进行公示,并处理异议,协议定价须同步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高价值知识产权(金额较大)的评估、转让及分配事宜;
(三)向境外转让、或独占许可的成果;
(四)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鼓励以“先使用,后付费”的形式,授权中小微企业先行使用产权化的科技成果,后续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许可费用;实施“零门槛费”+“分期支付/延期支付/收益提成”等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编制转化合同,二级单位审核,技术转移中心审批。成果完成人需签署《科技成果转化承诺书》(附件2),确保材料真实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必须转入学校统一账户,由技术转移中心、财务处协同办理入账及分配事宜。
第十九条 合同任务完成后,经二级单位审查同意,成果完成人应向技术转移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合同履行完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净收益”指扣除专利费用、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以及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金等成本后的收益。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分配如下:
(一)科技成果在获得授权后 3 年内实施转化的,所得净收益的 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可列支中介服务费),5%为学校收益(主要用于科研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5%为二级单位收益(主要用于科研可持续发展);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成果完成人可享受100%收益。
为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一次性转化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转化收益的9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一次性转化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转化收益的98%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学校和二级单位收益比例相应调整。
中介服务费用于奖励协助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和个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中介方,且受让方或被许可方、科技成果完成人、中介方三方应无关联关系。
为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转化净收益可支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费用,具体比例视净收益数额而定,一般不超过净收益的5%。
(二)科技成果获得授权 3 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根据成果维护费的缴纳方式,分为:
由成果完成人自行缴纳成果维护费的,所得净收益的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10%作为学校的收益。一次性转化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仍享受3年内实施转化的收益分配比例。
成果完成人拟放弃维护科技成果的,须在科技成果失效前六个月向技术转移中心报备,由学校委托技术转移中心持有该项成果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成果转化工作。实施该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的3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70%作为学校的收益。
(三)归属成果完成人的收益,成果完成人可选择现金奖励或纳入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方式。现金奖励方式可申请一次或多次支取,三年内支取现金奖励的,按国家政策减半计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二级单位、科研团队或个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化业绩可以作为考核、评优和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 3 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创业期间职称评定、岗位等级保留不变,学校按照国家法律和规定,与相关教职工通过协议方式另行约定教师在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与义务。担任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一)勤勉尽责、程序合规、无非法利益输送;
(二)通过市场机制(挂牌、拍卖、公示定价)定价,后续价值变化;
(三)赋权科研人员创业或作价投资企业失败;
(四)合规选用第三方评估机构仍造成损失;
(五)其他合规操作导致的损失或影响。
具体免责情形参照《宿迁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权依法依规追责如下行为:
(一)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技术秘密的;
(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转化、变相转化科技成果的;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以利诱胁迫、唆使窃取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违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宿迁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宿院〔2019〕8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宿迁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审核登记表
2.宿迁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