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和保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尽职免责的程序和要求,最大限度激发学校担当有为、敢作善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苏办发〔2018〕19号)《全省高校院所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苏科改发〔2025〕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及其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和实施等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与转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
第三条 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遵循“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行为与明令禁止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尽职免责是指在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参与转化人员勤勉尽职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奖励扣减、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相关责任。
第二章 尽职要求
第五条 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第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及转化参照《宿迁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实施细则》《宿迁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管理办法》《宿迁学院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实施细则》《宿迁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执行,履职尽责有章可依。
第七条 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决策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符合改革创新总体方向,出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愿,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公开公示流程和监督管理职责,没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科研人员在从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主观上积极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与学校签订的赋权协议,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没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对涉及本人近亲属等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和机构参与的成果转化活动,参与转化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未主动报告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免责情形
第八条 领导人员在勤勉尽职的前提下,在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活动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在巡视、审计等工作中不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中,为维护全局利益,开展对特定领域、特定对象进行扶持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创造性开展工作,给学校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已经履行了论证、集体讨论、公示等程序,形成对职务科技成果价值的一致判断,决定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定价交易,但职务科技成果后续产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三)依法依规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清算、处置不良无形资产等业务中,处置所得低于预期价值但不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
(四)未能在合适时机减持或退出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导致学校无法获得更大收益的;
(五)虽已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和监督管理职责,但因管理人员或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恶意隐瞒关联交易行为,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六)在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中,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行情变化、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七)在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等因素,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八)在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时,发表了明确的反对意见(有会议记录),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发生风险或造成学校利益损失存在直接关系的。
第九条 管理人员在勤勉尽职的前提下,在办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业务活动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在巡视、审计等工作中不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管理人员认为科研人员披露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符合申请、登记知识产权的标准,按规定未申请、登记相关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二)管理人员已经履行了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但选择的转化方式没有给学校带来最大收益的;
(三)管理人员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方式确定职务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学校或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但职务科技成果后续发生较大价值变化的,导致学校无法获得更大收益的;
(四)对于协议约定取得成果转化收益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给全资国有企业及科研人员,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导致学校约定收益无法获取的;
(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因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六)管理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或者合规整改中,按照内部管理规定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并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开展工作,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七)管理人员虽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八)管理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公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成果转化活动引起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奖酬分配等争议,给学校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九)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成果转化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管理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管理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减少损失的;
(十)管理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其他有利于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学校造成利益损失的。
第十条 科研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职义务,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一般情况下不予追责。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结论分为符合免责条件、基本符合免责条件、不符合免责条件三类:
(一)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认定对象认真履行职责,符合本办法尽职免责情形,应当依据本办法予以免责。
(二)基本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认定对象基本履行工作职责,基本符合本办法尽职免责情形,但在办理相关程序和风险防控中还存在瑕疵、仍需改进,发现的问题不是导致学校利益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不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认定对象未履行规定职责,应当予以追责。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监察、审计、人事等部门及相关个人涉及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事项,应当移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尽职免责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后,须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一)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细致开展调查,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认定对象的意见;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制度为准绳,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三)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确实属于尽职免责条款规定范围的,作出尽职免责认定结论;
(四)对于重大事项或情况特别复杂的尽职免责事项,可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进行审议决策;
(五)尽职免责认定结论审议确定后,送认定对象签字。认定对象如有异议的,向所在二级部门提出申请,经二级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复核。经复核,若有证据证明存在认定结论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若不予采纳,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开展尽职免责认定时,认定对象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在执行尽职免责认定并予以免责后,又有新证据表明,参与转化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违法违纪等情节的,应当予以追加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规定,如遇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调整的,依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