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 实施细则 宿院科〔2025〕6号

作者:科技处     编辑:李慧     审核:王璐     时间:2025-07-06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等9部委《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科政发2023〕21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学校科技成果有效转化,降低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本和风险,结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标

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旨在有效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和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价格不确定而产生的工作效率低、转化成功率低等问题,通过创新合作机制,推动高校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激发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

二、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已授权且有效的专利技术(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及生物医药新品种等科技成果。

三、实施原则

(一)遵循“先使用,后付费”的原则,鼓励中小微企业先行使用科技成果,后续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许可费用。

(二)实行“零门槛费”+“分期支付/延期支付/收益提成”等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五年及五年以上未转化的科技成果,自动纳入“先使用,后付费”科技成果库。纳入“先使用,后付费”科技成果库的成果,除完成人主动申请自行转化并承担相关义务的,学校可以直接与企业商定办理“先使用,后付费”相关事宜。

四、实施流程

(一)成果筛选与评估

1.科技处、技术转移中心会同二级学院,对现有科技成果进行摸底和排查,了解学校目前未转化的存量科技成果的总体状况。

2.技术转移中心组织专家团队,对校内科技成果进行筛选与评估,建立适合“先使用,后付费”模式的科技成果库。评估标准包括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市场前景以及中小微企业的承接能力等。

(二)成果发布与对接

1.将筛选出的科技成果通过学校官方网站、省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渠道进行发布,吸引中小微企业关注。

2.组织科技成果推介会、对接会等活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与科技成果完成人面对面交流的机会。

(三)许可协议签订

1.企业与科技成果完成人达成“先使用,后付费”合作意向后,签订技术许可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应明确约定科技成果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支付方式、保密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2.支付方式包括“分期支付”“延期支付”和“收益提成”等。

3.科技成果试用和许可使用期间,科技成果的维持费用原则上由企业承担。

(四)成果使用与服务

1.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始使用科技成果,并进行后续研发或生产活动。

2.成果完成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企业能够充分利用科技成果并实现其价值。

(五)许可费用支付与监管

1.企业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支付许可费用。

2.技术转移中心对企业的使用情况及时跟踪,了解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同时对支付情况进行监管。

(六)合作成果反馈与展示

1.企业在使用科技成果过程中产生的创新成果或经济效益,应及时向技术转移中心反馈。

2.学校组织合作成果展示活动,集中展示中小微企业利用科技成果取得的成果和进步。

(七)成果转让管理

1.企业对科技成果使用效果满意,有意进一步进行成果转让或技术合作,科技成果完成人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与企业协商确定合作方式、转让价格、权益分配等具体事宜,并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合同。

2.技术转移中心协助办理转让手续和后续合作事宜,确保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和应用。

(八)试用后未转化成果的管理

1.对于企业试用后不满意而未实现转化的成果,根据企业的试用报告进行建档管理,同时进行下一轮试用公示。

2.试用企业须与我校签订协议,确保该成果的保密性,同时保证后续不再使用该成果,或在该成果基础之上改进改善用于获利和非获利等行为。

五、组织保障

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科技处、技术转移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通力合作,确保本细则有效实施。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先使用,后付费”模式的全流程管理,二级学院、科技处协助技术转移中心完成科技成果的排查、分类、筛选与评估工作,科技成果完成人配合完成科技成果前期建档工作、推广对接和技术服务工作。


Copyright© 2020 宿迁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黄河南路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