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九部委《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科技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名单》(国科发区〔2020〕273号)、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科政发〔2023〕219号)、《高校院所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苏科改发〔2024〕168号)、《全省高校院所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苏科改发〔2025〕22号)、《江苏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施方案》(苏科改发〔2025〕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下简称“赋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全新途径之一,是以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更好地促进成果转移转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先赋权后转化”,有利于明晰科研人员与学校之间的权属关系,有助于规范开展成果转移转化,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做大做强提供有力保障。
学校对所持有科技成果的赋权路径包括六种模式,具体体现在赋权转化协议中,六种模式如下:
1.赋予部分所有权+技术转让+约定收益;
2.赋予部分所有权+预收定金+里程牌收益;
3.赋予全部所有权+拨投结合+权益实现;
4.赋予长期使用权+一次性许可+现金收益;
5.赋予长期使用权+免费许可+约定收益;
6.赋予长期使用权+作价入股+约定收益。
第二章 赋权条件与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应用示范(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等学校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第四条 申请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必须具有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必须通过先赋权后方可实施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是指学校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由成果完成人利用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自主新设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已有企业,依托该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第五条 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由学校技术转移中心统筹实施,重大赋权事项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被赋权的科研人员应为本校的科技成果完成人。被赋权的科研人员一旦离职、毕业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赋权立即失效,相关权益收归学校。
第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自签订赋权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上应当将科技成果无偿退回学校,由学校进行处置。科研人员因特殊原因可以申请提前交回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第九条 赋权后转化的科技成果,按照赋权转化协议、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四章 赋予所有权管理
第十条 科研人员向学校申请赋予成果所有权自主实施转化,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签订赋权转化协议,约定拟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价方式、持股方式、收益分配、转化条件等具体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比例依照学校10%、科研人员90%进行分割;全体成果完成人一致同意并授权,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决定其团队成员、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应当享有的科技成果权利份额。
第十二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至职务科技成果权利人变更期间,科技成果的维持费用、转化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成果完成人承担。不得放弃缴纳维持费用,未及时缴纳承担相应责任后果。
第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向学校先行支付因形成科技成果所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维护费等由学校科研经费支出的直接成本,学校协助完成人办理科技成果相关所有权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对学校学科建设等有重大意义的,学校所持科技成果的份额可选择由学校指定持股单位作价投资至成果完成人所创办企业。
第十五条 对学校所持科技成果的份额不进行作价投资的,完成人可申请无偿受让学校所持科技成果的份额和拟实施科技成果后续衍生成果的所有权,但学校保留所持科技成果和拟实施科技成果后续衍生成果份额的里程碑权益,完成人按照如下方式之一向学校支付对价:
1.不低于完成人所持创业企业股份比例的10%所对应的价值;
2.不低于创业企业股份比例的1%所对应的价值;
3.其他协议约定方式。
上述价值是指因创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股权融资等而对企业内在价值的市场化估值,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成果完成人、创业企业和学校另行签署协议约定,该收益不再向完成人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获得拟转化科技成果权利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到创业企业中。确因客观条件无法作价入股的,经学校技术转移中心同意后可将科技成果直接转让给创业企业,但仍需按照转化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为形成校内基础研究和校外转移转化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对于学校所持科技成果的份额不进行作价投资的,自审批通过当年起,创业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时,次年需完成学校横向科研到账经费不低于30万元,经费使用按照《宿迁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及后续管理流程:
1.完成人提出赋予成果所有权自主实施转化申请并提交科技成果的第三方价值评估报告;
2.所属二级单位审核;
3.技术转移中心审批;
4.在校园网公示15日;
5.签署赋权转化协议;
6.变更科技成果所有权;
7.评估出资成立企业或向创业企业转让科技成果;
8.向学校提交工商登记材料;
9.每年向技术转移中心提交创业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第五章 赋予长期使用权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人员申请赋予成果长期使用权自主实施转化的,需按照第三方评估价值有偿使用成果,经学校审批通过后,签署赋权转化协议,成果许可使用费不再向完成人奖励。
第二十条 经成果完成人申请,学校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10年的长期使用权,到期后可根据转化情况申请延长,直至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期限届满或终止。经全体成果完成人一致同意并授权,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决定其团队成员、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应当享有的科技成果权利份额。
第二十一条 赋予长期使用权期间,完成人意向进行科技成果所有权转移的,允许其在赋权周期内终止原赋权协议,并依照赋予所有权管理流程另行签订新的赋权协议。
第二十二条 赋予长期使用权期间,科技成果的维持费用、转化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成果完成人承担。不得放弃缴纳维持费用,未及时缴纳承担相应责任后果。
第二十三条 在宿迁大学科技园、宿迁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及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等成果转化平台进行孵化的创业企业,可享受五年免费许可使用,期满后根据转化情况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及后续管理流程:
1.成果完成人提出赋予成果长期使用权自主实施转化申请并提交科技成果的第三方价值评估报告;
2.所属二级单位审核;
3.技术转移中心审批;
4.在校园网公示15日;
5.签署赋权转化协议;
6.向学校提交创业企业工商登记材料;
7.每年向技术转移中心提交创业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8.根据赋权转化协议按期缴纳成果许可使用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宿迁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申请表
2.宿迁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知情同意书
3.宿迁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协议
附件 1:
宿迁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申请表
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名称 |
|
经办人 |
|
工号 |
|
身份证号 |
|
职务 |
|
职称 |
|
电子邮箱 |
|
办公电话 |
|
手机 |
|
成果完成人 |
|
赋权类型 |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
赋权成果概述与成果分配方案 |
|
拟开展成果转化的企业 |
|
科技成果拟转化实施方案 |
|
成果完成人代表信息 |
姓名: 身份证号: 工号: 联系电话: 签字: 年 月 日 |
成果完成人代表 所在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技术转移中心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分管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宿迁学院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知情同意书
作为下列科技成果的完成人,经团队内部协商,一致同意约定的内部收益分配比例,并同意委托 作为成果完成人代表,开展后期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工作,代表全体成果完成人签署合作协议并办理奖酬事宜。
表 1 赋权成果信息
序号 |
专利号/专利申请 号/证书编号 |
成果名称 |
成果完成人 |
1 |
|
|
|
2 |
|
|
|
3 |
|
|
|
注:1.如涉及多项成果的,表格可自行添加;2.专利权请填写专利号;专利申请权请填写申请号;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权等请填写证书号;专有技术用“/”代替;3.成果完成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等。
表 2 成果完成人签字表
注:1.表2序号与表1序号要一致;2.每行只能填写该项成果的完成人。
附件3:
宿迁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
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协议
权利人(甲方):宿迁学院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拟赋权成果完成人代表(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 ,宿迁学院 学院(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等7部门印发<江苏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科改发〔2025〕21号)要求,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加快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据《宿迁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管理办法》和《宿迁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就赋予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赋权方式
□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甲方将职务科技成果90%的所有权赋予乙方,乙方应通过书面方式约定科研团队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甲方保留10%的所有权。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甲方首次赋予乙方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期限为10年,在乙方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
第二条 赋权标的
甲方作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单位,乙方为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代表,甲方向乙方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详见下表。
序号 |
成果(专利)号/ 证书编号 |
成果名称 |
类型 |
申请日期 |
成果完成人 |
|
|
|
|
|
|
|
|
|
|
|
|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有义务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实质性推动赋权科技成果转化,同时乙方享有开展转化推广、协商洽谈等权利,但将赋权科技成果向他人转让、许可、自主实施、作价投资等,应按甲方相关规定另行签署转化合同。
3.2 甲方赋予乙方所有权时,乙方应按照相应转化协议中科技成果的约定价格及时向甲方支付对价。
3.3 乙方向甲方保证:
(1)本协议签订前,成果完成人团队内部全部成员已就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权益分配及代表人等事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约定文件。
(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完成人内部成员之约定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3)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内部成员之书面约定文件系团队内部全部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保证不发生任何争议。
(4)乙方向甲方提供其已开办企业的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真实有效。
3.4 乙方完成申请批准或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将权属变更等相关资料提交一份给技术转移中心。赋权所产生的权属变更等费用及赋权后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单方面不缴纳或逾期缴纳上述各项费用,造成相关成果或知识产权失效的,乙方应当按照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时的评估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3.5 乙方离退休、辞职、调离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时,应另行签署协议约定赋权后事宜,乙方应将所有权变更为甲方单独所有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乙方离职前未将所有权变更为甲方单独所有的,应按照赋权时的评估价格或者提交离职申请时的评估价格(两者以价高者为准)向甲方支付对价。成果完成人为多人的科技成果,在成果完成人内部协商一致后,可按照要求重新确定被赋权人。
3.6 乙方离退休、辞职、调离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时,被赋予长期使用权的成果完成人,享受团队约定的应有权益;在协议到期后,离职的成果完成人被赋予的长期使用权自动收回,收回的收益分配比例由团队内部协商重新进行调整。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年内转化实施不力或未实质性开展成果转化行动的,甲方享有无偿使用权并有权终止赋权,解除本协议并无偿收回赋予乙方的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或长期使用权。
4.2 甲方本着“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原则,鼓励成果完成人或成果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按照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分阶段买断甲方享有部分的所有权。如遇到资金困难、经营不善等情形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递延支付或其他处置方式。
4.3 合同有效期终止,甲乙双方就新的赋权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赋权的情况时,赋权份额应予收回。
4.4 赋权实施成效考核。乙方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向甲方提交赋权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报告及相应证明材料,并按照科技成果的约定价格及时向甲方支付收益权对价。
4.5 双方同意,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无偿收回赋予乙方的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或长期使用权。
(1)乙方未遵照本协议约定保证甲方权利的;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经甲方认定未尽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
(3)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3.3款项下作出的任何一项保证,或任何一项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有误导内容的;
(4)乙方违约致使甲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乙方已失去自身享有权利的主体资格,或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出现本条第4.1款、4.3款、4.5款情形的,赋权份额应予收回,科技成果的权利人应立即恢复为甲方专有,乙方应协助配合办理手续,撤销变更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所受的全部损失以及守约方因此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起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
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五年。(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宿迁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协议》签署页
甲方:宿迁学院(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邮箱:
手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成果完成人代表
签字:
联系邮箱:
手机: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