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学生早晚自习管理规定
宿院学〔2024〕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学习的过程管理,进一步推动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早晚自习是日常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提升学生课堂学习能力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一年级本科生。
第二章 学工处职责
第四条 学工处代表学校行使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
学工处依据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早晚自习进行总体要求,制定相关规定,监督考核学院工作,并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自习环境。
第五条 学工处在学生早晚自习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代表学校制定对各学院学生早晚自习管理的总体要求,考核各学院的管理行为。
2.拟定学生早晚自习要求及考核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早晚自习时间、参加范围等。
3.协调教务处,为各学院分配早晚自习教室,为学生提供良好的自习环境。
4.做好各学院学生早晚自习质量的监管和抽检工作。
第三章 学院职责
第六条 学院是学生早晚自习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部门。
各学院应当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制定符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的管理细则,有效组织人员开展学生早晚自习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七条 学院在学生早晚自习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在学工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学生早晚自习管理的各项活动,指导本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开展相应的早晚自习管理工作。
2.根据学校有关早晚自习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学院的具体管理细则。
3.负责为参加早晚自习的班级分配早晚自习教室,保证学生的早晚自习环境。
4.落实班主任和专业教师在早晚自习对学生进行课业辅导的工作要求。
5.根据学生早晚自习考勤情况对各班级学生早晚自习情况进行检查与评比。
第四章 辅导员、班主任职责
第八条 辅导员是学生管理的一线工作者,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保证学生早晚自习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辅导员在学生早晚自习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切实履行学生管理职责,依据学校学生早晚自习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班级早晚自习管理制度,对学生早晚自习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根据学生早晚自习签到情况,定期到学生早晚自习教室进行检查,了解学生早晚自习参加的真实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3.积极组织开展学生早晚自习评比活动,并指导学生干部进行早晚自习管理工作。
4.严格执行早晚自习请假制度,明确审批流程,保证早晚自习的出勤率。
第十条 班主任是学生学业指导的具体负责人,是班级学风建设重要责任人。
第十一条 班主任在学生早晚自习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切实履行班主任的职责,按照所在学院的工作安排,定期到学生自习室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
第五章 学生干部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应当发挥学生自我管理的组织作用,协助学工处及本学院做好学生早晚自习的检查与管理。学生干部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并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早晚自习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在学生早晚自习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学生干部要协助辅导员和班主任对本学院各班级学生早晚自习进行定期检查和结果公布。
2.学生干部应当及时收集和反馈学生早晚自习问题,做好辅导员、班主任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工作。
第六章 学生早晚自习考核
第十四条 参加早晚自习的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早晚自习管理的相关规定,主动做好早晚自习签到。各学院要做好早晚自习的考核、评比工作,保证早晚自习的出勤率。
第十五条 大一学生应当从第一周开始参加早晚自习至期末停课时结束,早自习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7:00—7:40。晚自习时间为:周日至周四晚上6:40—9:15。
第十六条 学生早晚自习的考核内容如下:
1.学生要按规定的时间参加早晚自习,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三次者算一次缺勤。
2.因事因病无法参加早晚自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早晚自习者以缺勤计。
3.弄虚作假者按照学院早晚自习管理细则进行处理。
4.班级早晚自习考勤结果直接与先进班集体挂钩,学年内出勤率低于80%或在考勤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班级不得申报校级及以上先进班集体评选。
第七章 学生早晚自习要求
第十七条 参加早晚自习的学生要遵守自习纪律、服从管理要求,明确自习内容,积极提高自习效率,主动营造良好的自习环境。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早晚自习的具体要求如下:
1.学生准时到指定教室参加早晚自习。
2.早晚自习期间主要学习内容包括:英语四、六级备考,课程预习和复习,学业辅导等。学生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3.各班不得利用早晚自习时间组织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如特殊情况需要组织活动,须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4.早晚自习时间学生应当保持教室及走廊安静,不得在教室或走廊大声喧哗,以免影响自习秩序。
5.早晚自习时间不得将食品带入教室,各班自觉维护教室清洁卫生,早晚自习结束后将个人物品带走,不得损坏公物。
6.晚自习时间如有课程安排,正常上课。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