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高政     编辑:孙小娟     审核:吴丽芳     时间:2024-11-25 点击数:

宿迁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修订

宿院学〔2024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创建一流应用型本科高校,加强学生宿舍住宿管理与服务,培养学生生活素质,活跃学生社区文化,保障学生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生宿舍内的所有在住学生(以下简称:住宿学生)的住宿管理与服务。住宿学生包括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册学生(以下简称:计划内学生)和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计划外学生)。

第三条 学生宿舍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公共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管理与服务紧紧围绕学校为家、学生为本、人才为办学理念,深入贯彻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育人理念。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工处)下设宿舍管理科(以下简称:宿管科),宿管科在各楼设立宿舍管理员值班室(以下简称:值班室),为住宿学生提供管理与服务工作。学工处全面负责学生住宿资源的调配和宿舍文化建设,协调各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学生宿舍内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宿管科组织成立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管会),统筹协调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卫生检查、安全管理、夜不归宿检查、志愿服务、权益保障及日常事务性等工作。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学生宿舍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及宿舍内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宿舍区供水、供电保障,传染病防治和除四害等工作。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在学生宿舍指导做好防火、防盗、防骗的安全教育工作,以及排查宿舍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组织住宿费等有关费用标准的核定,以及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保障宿舍公共网络设施、学校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育人阵地的建设、引导学生创建文明宿舍,配合做好宿舍整体调整、搬迁和各类学生的入住、调换、退宿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宿舍舍长由本宿舍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全面负责本宿舍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学生入住、调换和退宿

第十三条 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学生,原则上需要入住学生宿舍。经学校同意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计划外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集中到宿管科办理住宿申请手续,并由办班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宿人员的宿舍和床位由宿管科具体组织,基于同年级同学院同班级的学生住宿相对集中、男女分宿的原则,采取新生自由选择床位的方式,由学生在网上申请。

第十五条 宿舍和床位一经分配,不得擅自调整,住宿人员应按指定的房间和床号住宿。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本人应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审核,宿管科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换。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楼之间的住宿调整,其住宿费按实际每年住宿费折算,多退少补。学校因宿舍维修、改造、建设等需对宿舍安排进行调整的,住宿人员应予配合,服从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住宿人员不得擅自占用、骗取、转让、出借、出租学生宿舍及床位,不得私自更换宿舍门锁、加装门锁或加装门栓等,不得将门卡(校园卡,后统称门卡)借予非本宿舍成员使用,不得复制门卡,门卡丢失应及时到学生服务中心办理挂失并补办,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原则上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完成朝阳面和背阴面双方宿舍对调,其门卡以宿舍为单位,统一到学生服务中心重新授权。如背阴面宿舍不要求调换(背阴面宿舍是否提出调换要求,可由宿舍内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协商决定),则相对应的朝阳面宿舍可以不调动,解释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如背阴面宿舍提出调换要求,则相对应的朝阳面宿舍成员应无条件服从调换,如无相对应朝阳面宿舍,由宿管科根据实际情况个案处理。宿舍调整过程中所出现问题,由各学院负责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按学校规定,计划内学生须在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校外住宿的,按照学校学生走读与家长陪读相关规定要求办理。校外住宿期满后,须及时到宿管科申请回校住宿,并按期入住。如未按时办理回校住宿申请,则视作擅自在校外住宿,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按期缴纳住宿费等。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省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计划内学生住宿费每学年缴纳一次,以学年为单位在第一学期预收。一个学年包含两个学期段,秋、冬学期为第一个学期段,春、夏学期为第二个学期段。

非毕业班学生,1个学年计时从学生本学年的报到注册日起到下一个学年需要报到注册的前一天止,时间长度为12个月(一般是从当年的9月份至次年的8月底,包括寒暑假)。

毕业班的学生,1个学年计时从学生本学年的报到注册日起到学校规定的毕业离校时间止,收取一整学年的住宿费。

第二十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和办理休学的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已缴纳的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按剩余月份予以退还(以月为单位)。复学后回校住宿时,按照当届学生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申请退宿应到宿管科办理退宿手续。因个人原因退学、转学、停学、培训到期、校外住宿及其他原因终止学籍、暂停学业的,或者因违反规定被强制退宿的,住宿时间不满一个学期段(含满一个学期段)按一学期段收取住宿费,超过一个学期段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退宿的住宿学生,须在离寝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离寝手续的,将视为违规留宿,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强制将其物品搬出宿舍;违规留宿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物品的,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他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离校、离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宿。在离宿期间要注意爱护宿舍内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学生个人物品由自己妥善处理,办理离宿后,宿舍内剩余物品将统一清理,学校不负责保留宿舍内任何物品。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维护宿舍和自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发现火情,应当及时采取报告、撤离现场等措施。住宿学生发现可疑人员,应当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或者保卫处报告。住宿学生遇有治安、刑事等案件发生,应当及时采取报告、保护现场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及时主动报告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报后勤管理处研究处理方案;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医务人员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宿舍公共秩序,保障宿舍公用设施、设备完好,创造良好的宿舍氛围,学校实行查寝制度,由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以及其他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实施相关检查。

第二十八条 来访客人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自觉配合管理人员。来访客人不得进入学生宿舍,会客一律在会客室或大厅进行。会客时请不要影响其他人员学习和休息,不得有妨碍他人或不雅的举止言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宿舍楼和宿舍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他设施设备均由学校统一配置,为学校公共财产,住宿学生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宿舍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宿舍成员集体分工保管,宿舍长负责。未经宿管科同意,不得将任何由学校提供的设备设施转借他人。不允许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得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私自移动、丢弃、损坏家具及设施设备。调换宿舍时,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搬迁。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现象,通过报修平台登记报修。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见相关赔偿标准),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如发现设施设备有丢失现象,要照价赔偿(见相关赔偿标准),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熄灯。严禁迟归(23:00后返回宿舍的)、擅自夜不归宿(24:00后仍没有回自己宿舍房间的)。对夜不归宿的学生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请假制度:

(一)学生因公、事、病等情况请假不回学校住宿,学生需要在离校前将请假条交至本楼栋宿舍管理员处或完成线上请假流程。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写纸质请假条或未完成线上请假流程的,需第一时间与辅导员取得联系,并得到辅导员同意。如发现学生本人不在宿舍内,且未完成请假流程(未将请假条交至本楼栋宿舍管理员处或未完成线上请假流程的)或无辅导员同意的(当日24:00前),则视同夜不归宿,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因病需夜间外出就医者,至本楼栋宿舍管理处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外出,并在次日上午将外出就医相关证明经辅导员确认后交本楼栋宿舍管理员处,宿舍管理员根据证明材料注销登记手续。如无相关证明材料,则视同夜不归宿,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因实习、见习等课程任务要求不回学校住宿的学生,需由各相关学院在离校前开具证明,交由宿管科备案。学生实习结束返校后,须到本宿舍楼栋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 学生宿舍原则上实行24小时供电。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杜绝长明灯现象。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用电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每月每房间的免费用电指标为30/月,当学年有效;超出定额部分可通过网上或到学生服务中心购买,由宿舍成员协商分摊。超定额电使用量的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定额电每月用完后,宿舍将自动断电,具体用电额度可到值班室查看。

学生要遵守作息制度,夜间不得高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若夜间高声喧哗、吵闹等有影响他人休息行为的,对该宿舍实行夜间断电处理,经教育,确能保持宿舍夜间安静的,可恢复供电经断电提醒和再次教育,仍不能保持宿舍夜间安静的,则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 注意安全用电,宿舍内统一配置的电器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不得储藏或者使用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不得使用明火比如,使用蜡烛、酒精炉、酒精灯、煤油炉、煤油灯、煤气罐,焚烧纸张杂物、点燃蚊香等,不得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为违章电器供电。由于用电不当引起的后果由责任人负责。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

宿舍内违章电器根据危险程度分为一类违章电器和二类违章电器

宿舍内的一类违章电器包括:热得快、电炉包括电磁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杯、电热水器、电水壶、煮蛋器、豆浆机、榨汁机电饭锅(煲)、电取暖器、微波炉、电吹风、电手炉、电熨斗、熨烫机、电烘干机、功率转换器、卷发棒、直板夹、直发梳、制冰机、电动车电池无国家3C认证的电器、插排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电器等;

宿舍内的二类违章电器包括:加热杯垫、美甲灯、大功率应急灯、加湿器、空气净化器、按摩仪、脱毛仪等用电加热类器具。

宿舍内私拉电线行为包括:

(一)从房间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线路至房间内的;

(二)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房间外的;

(三)从房间空调插座私接电源的

(四)从公共浴室、洗衣房插座引出线路私接电源的;

(五)擅自加装插座及其他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的行为。

第三十 节约用水,保持用水管道畅通,严禁向面盆、便器内乱扔杂物。

第五章 宿舍文化建设

第三十 为激发广大学生共建宿舍文化的热情,培养学生基础文明行为养成,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意识和能力,宿舍卫生检查标准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学校对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学工处每学期开展安全文明示范宿舍评选,具体要求参考学校安全文明示范宿舍相关评选办法。

第三十 为创造整洁优美的住宿环境,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宿舍布置规范。宿舍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三十 建立宿舍卫生值周制度和宿舍长责任制度。宿舍内全体成员从开学第一周开始按照床位次序轮流值周。如宿舍人员发生变化,由宿舍长负责调整值周人员,并及时上报相关管理人员。未经宿管科批准,学生私自更换床位而出现的卫生成绩统计错误,由该学生自行负责。

三十九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宿舍管理规定,恪守有关文明公约。

第四十条 宿舍是学生共同居住的公共场所,为保障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规律的生活作息习惯。在教学和休息时间均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嬉闹以及娱乐活动,以免影响他人学习、休息。

第四十 严禁在宿舍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等。

第四十 严禁在宿舍内收藏、传播、观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或不健康的书刊、影碟、网上信息等。

第四十 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保持走廊“24小时无垃圾;室内垃圾直接倒入垃圾桶内,袋装垃圾及时带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危险废弃物放入指定的存放点;自觉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

第四十 严禁宿舍内经商或其他相关行为。未经宿管科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学生有责任制止小商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宿管科。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宿管科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第六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 对在宿舍区有行为不当的,宿舍管理员有责任行使管理权,并定期报学院和学工处;对不服从管理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  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同学,同宿舍人员有责任及时劝阻并向值班室、学院乃至学工处汇报。知情不报的同宿舍成员对该行为引发的后果负有连带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理。

第四十 学生住宿如违反宿管规定,且屡教不改者,宿管科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待其重新承诺愿意遵守宿管规定,经宿管科批准,再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四十 学生随意调换床位或占用其它床位,一经发现,令其立即搬回原处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执行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调换宿舍或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十九 损坏宿舍内的公用设施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须加倍赔偿;造成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宿舍内责任不清的,由宿舍成员共同加倍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可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有关条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宿舍楼内有违纪行为的,将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十 违反学校有关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迟归学生按规定出示学生证,并在值班室登记。除特殊原因外,第一次迟归给予学院内通报批评;第二次迟归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三次迟归按夜不归宿处理。

(二)经批准在校外居住,但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住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或非本宿舍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使用明火的现象痕迹或存放一类禁用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使用一类禁用电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使用明火或一类禁用电器造成后果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存放、使用二类禁用电器的,视具体情况可作通报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具体违章电器和违规用电情况见本规定第三十条)

(七)在宿舍房间内或公共区域吸烟或乱丢烟蒂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八)宿舍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处理或记过以下处分,必要时将追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查不出责任人的,责任归所在宿舍全体成员。

1. 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以及学校宿舍管理的其他工作

2. 在楼内外乱丢垃圾、乱泼污水或将水倒入垃圾桶内

3. 在墙壁、楼道乱涂乱画,张贴、散发各种海报、传单等

4. 擅自装修宿舍,或在墙面上凿进铁钉等硬物

5. 私自移动、拆装宿舍内的家具及设施设备

6. 在走廊和房间内擅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7. 在宿舍内饲养宠物或在宿舍走道喂养野猫

8. 将剩饭菜倒入下水道中,造成堵塞

9. 用水不当,造成地面渗漏的

10. 严重浪费公共用水用电的

11. 在宿舍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性活动、收费性活动

12. 拒不调换宿舍,经教育无效者

13. 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宿舍、阳台堆放自行车、丢弃杂物等

14. 攀爬门窗、顶楼、栏杆等危险行为

15. 私自更换门锁或将宿舍门卡私借他人

16. 在自习时间或就寝时间大声喧哗、以及进行影响他人的娱乐活动或运动的

17. 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安全及秩序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 宿管科根据《宿迁学院安全文明宿舍评定标准》,组织专人定期进行宿舍安全、卫生、秩序及纪律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同时通报所在学院,与个人评奖、评优挂钩。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安全文明宿舍不达标宿舍:

(一)每学期内卫生检查有两次以及两次以上不达标的

(二)每学期内被发现有次存放或使用禁用电器的

(三)每学期内在宿舍吸烟或被发现宿舍内有烟蒂的

(四)每学期内被发现宿舍无人情况下,饮水机、排风扇等电器或插排电源未关闭的

安全文明宿舍不达标宿舍成员责任的界定:

(一)出于宿舍消防安全考虑,对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禁用电器的,坚持零容忍原则,宿舍成员承担连带责任,该宿舍成员均不得参加当学年的评优评奖。

(二)因卫生检查有次以及次以上导致宿舍不达标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1四次以及四次以上皆因个人区域不达标(如床铺整理不合格、个人物品摆放不整齐等)导致宿舍不达标的,则该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学年的评优评奖

2四次中有两次因个人区域不达标、两次因公共区域不达标导致宿舍不达标的,则该个人区域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学年的评优评奖

3四次以及四次以上因公共区域不达标导致宿舍不达标的,如能明确具体责任人的,则该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学年的评优评奖;如不能明确责任的,则推定为共同连带责任,该宿舍成员均不得参加当学年的评优评奖。

第七章  奖励制度

第五十 学工处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每学期末,学工处将根据安全文明示范宿舍评选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宿迁学院校级安全文明示范宿舍,由学校发文表彰。

(二)学工处对当学期的自管会成员,按优秀、良好、合格一定比例进行考核,并可直接推荐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人选。

(三)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是学校三好学生”“先进班级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之一。

(四)学工处对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参与宿舍管理工作的学生将给予奖励。

(五)对拾金不昧、关心同学等好人好事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原《宿迁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宿院学函〔20225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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