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作者:高政     编辑:孙小娟     审核:吴丽芳     时间:2024-12-09 点击数:

宿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宿院学〔2024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生行为的约束机制,规范学生纪律处 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 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自觉接受学校的教育认真遵守校规校纪和有关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期限

第五条 凡违反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以下五种处分:(一)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 9 个月,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可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 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 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成立非法组织,策划、举行非法游行、集会,张贴 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 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酗酒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复制、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侮辱、谩骂、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他人,其情节和后果尚不足以刑事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及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除 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诈骗公私财物,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1000 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侵占、冒领遗失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 窝赃的,比照作案者处分;

(四)对结伙作案的,均按团伙所涉案件总价值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的,除应承担相应的 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须的营养费等费用) 责任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持器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挑起事端,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比照参与打架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赌博、吸毒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聚众赌博或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赌博、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或赌博场所的,给予记过处分, 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吸毒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损害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有关学生宿舍的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 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经批准在校外租房居住,但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住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使用明火的现象、痕迹或存放一类违章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使用一类违章电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使用明火或一类违章电器造成后果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存放、使用二类违章电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类和二类违章电器的认定见宿迁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非本宿舍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宿舍内不得吸烟、乱丢烟蒂,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八)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凡在本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非法携带、收藏、 存放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易燃、放 射、腐蚀、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及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的, 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网络上发表、传播侮辱诽谤他人人格的言论,散布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户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擅自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复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用单位或他人计算机账号,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对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失,或未经允许,对公用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修改,影响或妨碍他人使用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 缺乏个人诚信,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或模仿他人签字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违纪同学提供虚假证明,隐瞒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冒名顶替他人参加教育实践活动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被替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考试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50学时或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解除之前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处分解除之前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提前解除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不配合教育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胁迫或打击报复的

(三)因成绩、就业等原因,对教师和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

(四)侮辱、殴打教师及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五)学生在毕业或退学离校过程中,违反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态度诚恳,认识深刻 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违纪后能协助调查处理,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受处分之日起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自解除处分后的下一学期开始,恢复其获得表彰、 奖励等权益。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处分。

 

第四章  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工处、学生所在院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工处、学生所在院参与,其他方面的,由学生所在院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做好学生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作出书面检查,在此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违纪学生所在院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处分决定应及时报学工处备案;

(二)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提交学工处或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处或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院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有关单位应当听取 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 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 的途径和期限。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 之日起10日内,依据《宿迁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提出申诉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 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 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 在接到通知5日内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校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 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受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组 织对受处分学生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类型。处分后有突出表现才可评议为优秀,处分后表现较差则可 评议为不合格。评议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给予解除处分,评议结 果为不合格的不能解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未满,但已 经达到6个月的,需有突出表现且评议结果为优秀的才可提前解 除处分,如出现第三章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不可提前申请解除 处分。处分期未达到6个月的,也不可提前解除处分,但毕业班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未达到6个月的,在毕业前可申请解除除外。

第三十四条有突出表现是指处分后进步明显、品学兼 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非英语专业学生,受处分前未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受处分后通过大学英语四级的,或受处分前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受处分后又通过大学英语六级的;

(二)受处分前未通过专业英语四级,受处分后通过专业英语四级的,或受处分前通过专业英语四级,处分后又通过专业英语八级的;

(三)文科学生通过计算机二级的,理科学生通过计算机三级的;

(四)学年学习成绩在班级前5名,或学年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进步5名以上,因考试违纪处分,且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的学生,受处分学年成绩不可作为进步起点;

(五)参加校级以上科学、文化、体育竞赛活动并获得各类奖项;

(六)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论文、文学作品或新闻报道文章;

(七)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或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受到校级以上表彰。

第三十五条 表现较差是指处分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再次违纪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因违规被诫勉谈话两次以上;

(三)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课;

(四)不尊敬师长,言行散漫;

(五)有其他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工处分期满后或毕业前,学校根据其悔改表现,可由受处分者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给予解除,解除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校应当定期进  行考察,及时进行教育。在留校察看期内,如有显著进步的,经  批准可以提前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 有违反第二十条的,不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察看期满时,由  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请,所在院视其表现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或  延长察看期的建议,按批准处分的程序报学校审核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毕业前未能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待其工作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或以下处分 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条 对接受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 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宿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宿院学〔2019〕101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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