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退休人员返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缓解学校当前事业快速发展与高水平教师、管理干部不足的矛盾,充分发挥优秀退休人才资源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积极作用,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和一流应用型本科高校创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条件
1.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我校事业编制人员;
2.退休前是教学、科研、管理或者服务岗位的骨干,为学校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表现优秀;
3.身体健康,自愿接受并能胜任返聘岗位的工作任务;
4.爱岗敬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返聘原则
1.岗位必需原则。确因工作急需,且通过人事调配等方式不能及时补充人员或者不能达到岗位需求的,方可设置返聘岗位。
2.岗位管理原则。返聘人员占用返聘部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职数;返聘部门(单位)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学校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职数。
3.协议聘用原则。学校与返聘人员签订协议,明确聘用岗位、聘用期限、职责要求、岗位纪律、权利义务、福利待遇等条款。
三、返聘岗位类别
1.专任教师岗位,具有高级职称,在职期间一直承担本科教学,专业理论扎实,教学水平高,实验和实习等教学环节效果良好及以上。
2.实验教师岗位,在职期间长期在一线从事工程、实验教学科研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指导青年教师提高工程、实验、实践能力和水平。
3.管理、教辅和工勤技能岗位,在职期间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有丰富的相关岗位工作经验和经历。
四、返聘程序
退休返聘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考核,具体如下:
1.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形式,由申请人向岗位需求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休人员返聘审批表》并提供健康体检表。
2.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受理一次申请,退休前6个月可以申请返聘。
3.岗位需求部门(单位)研究同意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前,专任教师需要经过专家评审,六级以上职员需要组织部审核。四级以上职员在校长办公会研究后需要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4.经研究批准后,办理返聘手续并上岗。
五、返聘人员的管理
1.返聘人员由返聘部门(单位)管理,必须明确工作任务并参加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续聘的依据。
2.返聘人员聘期1—3年,返聘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依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原则上超过63周岁不再聘任,确因工作需要且身体健康状况较好的可适当延长,但聘期截止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1个月向在聘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4.返聘教师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在学期中间辞聘。
六、返聘待遇
(一)专任教师岗位:根据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按外聘教师的课时津贴标准发放课时津贴。
(二)教辅、管理、工勤技能岗位全职在岗工作的,按照所聘岗位执行在职人员岗位绩效,年终绩效按照同类岗位标准减半执行。承担专项工作任务且有一定工作量的给予岗位补贴,标准如下:
1.实验教师岗位:年均实验学时不低于200学时情况下的待遇如下:正高级职称每月3000元;副高每月2500元;中级职称及以下每月2000元。不足200学时的,按照比例扣发相应待遇。
2.管理、教辅和工勤技能岗位:完成相应考核工作量的前提下待遇如下:正厅或专技二级5000元/月;副厅或专技三级4000元/月;正处或专技四级3000元/月;副处或副高2500元/月;其他2000元/月。
3.返聘人员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和用餐待遇。
4.学校为返聘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返聘人员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5.返聘人员不得重复享受退休和返聘人员的有关待遇。
七、解除返聘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解除返聘:
1.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违法乱纪受到相关责任部门处理的;
2.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因个人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与不良社会影响的;
3.返聘人员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宿迁学院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宿院〔2010〕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