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作者:贾佳     编辑:吴杰     审核:杨邦来     时间:2023-12-07 点击数:

宿迁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对象及范围

(一)考勤对象为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各类人员。考勤类型包括出勤、请假、迟到、早退、中途脱岗、旷工等。

(二)专任教师出勤情况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专任教师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以及其他集体组织活动。其他人员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二、考勤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考勤工作,安排专门人员组织考勤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单位)上月考勤情况在各部门(单位)网站公示,对涉及调整工资的请假要及时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对全校考勤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进行抽查。

)考勤工作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应及时向部门(单位)领导汇报,及时处理。如有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者,一经查实,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教职工请假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请假按照党委组织部要求执行。

)本办法中涉及扣发工资待遇的,扣发项目均适用于在编和参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扣发基数均按照薪酬应发总额计算。

三、请假类型及相关规定

教职工请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见附件1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见附件2手续。请假类型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工伤假、学习假、探亲假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事假

1.教职工在工作时间遇到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时,可申请事假

2.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每年(自然年)事假累计在7天以内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正常发放,超过7天的,从第8天起按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扣除工资津贴补贴事假超过30天的,停发全部工资津贴补贴,保险公积金等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病假

病假时间一般按照“日到日”计算,即从起假之日起,到次月该日的前一天即满一个月。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自然日(非工作日)计算。

1.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三级医院以上医疗机构医生诊断需病休者,可申请病假。因打架斗殴或不正当行为等引起的病伤,不得按病假处理。

2.病假需要履行请假手续,并附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3.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绩效工资有关规定执行。

2病假在1个月以上的,按月停发上下班交通费、公务交通补贴和用餐补贴。

3)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制、协议工资制等多元化分配方式的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不再执行原分配方式,改为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4.病假超过6个月(长病假)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年度考核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者超期销假。有上述情形的,停发相应期间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婚假

教职工本人依法登记结婚,享受婚假13天含延长10天,不含法定假日)。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婚假超过13天的部分按照事假处理。

(四)产假护理假

女职工产假(不含法定假日)为158天含延长6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顺延。教师按照产假休假天数及选定的岗位类别减免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每学年按300天计算)。

女方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如需赴外地奔丧,往返路程时间另给,交通费自理。

)工伤假

1.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职工本人或家属、所在部门(单位)必须在发生工伤当日向人事处报告,所在部门(单位)必须在5天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人事处。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限及伤残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学习假

学习假分为脱产进修(博士、博士后)、访学、实践锻炼等学习者需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并履行请销假手续出国(境)学习的还需要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备案手续。学习期间待遇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探亲假

1.探亲对象:指职工的父母含养父母、配偶。

2.在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以享受1次探望配偶的待遇;父母均居住外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职工每年、已婚职工每4年可以享受1次探望父母的待遇指按规定给予报销车船费;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与配偶同居一地的,不重复享受探亲待遇。

3.教职工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内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四、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类型及处理规定

(一)迟到、早退、中途脱岗

教职工必须按照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脱岗。违反规定者,每3次按照旷工1天扣发相关待遇。

(二)旷工

凡是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假借病假为由长期脱岗、请假逾期未归的人员,均按旷工论处。旷工人员待遇规定如下:

1.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实际旷工天数和当月(按21.75天计算)平均日工资额扣发,每旷工1天扣发1天;岗位绩效津贴按每旷工1天扣发1个月执行。停发住房补贴、上下班交通费和餐补。

2.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或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内,或年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内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凡因自然灾害等无法抗拒的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勤类型。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宿迁学院考勤管理办法(暂行》(宿院〔201621号)同时废止。独立运行的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自行制定规章制度。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若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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