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对象及范围
(一)考勤对象为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各类人员。考勤类型包括出勤、请假、迟到、早退、中途脱岗、旷工等。
(二)专任教师出勤情况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专任教师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以及其他集体组织活动。其他人员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二、考勤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考勤工作,安排专门人员组织考勤,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单位)上月考勤情况在各部门(单位)网站公示,对涉及调整工资的请假要及时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对全校考勤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考勤工作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应及时向部门(单位)领导汇报,及时处理。如有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者,一经查实,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三)教职工请假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请假按照党委组织部要求执行。
(四)本办法中涉及扣发工资待遇的,扣发项目均适用于在编和参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扣发基数均按照薪酬应发总额计算。
三、请假类型及相关规定
教职工请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见附件1)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见附件2)手续。请假类型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工伤假、学习假、探亲假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事假
1.教职工在工作时间遇到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时,可申请事假。
2.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每年(自然年)事假累计在7天以内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正常发放,超过7天的,从第8天起按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扣除工资津贴补贴。事假超过30天的,停发全部工资津贴补贴,保险公积金等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病假
病假时间一般按照“日到日”计算,即从起假之日起,到次月该日的前一天即满一个月。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自然日(非工作日)计算。
1.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三级医院以上医疗机构医生诊断需病休者,可申请休病假。因打架斗殴或不正当行为等引起的病伤,不得按病假处理。
2.休病假需要履行请假手续,并附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3.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绩效工资有关规定执行。
(2)病假在1个月以上的,按月停发上下班交通费、公务交通补贴和用餐补贴。
(3)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制、协议工资制等多元化分配方式的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不再执行原分配方式,改为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4.病假超过6个月(长病假)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年度考核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者超期销假。有上述情形的,停发相应期间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婚假
教职工本人依法登记结婚,享受婚假13天(含延长10天,不含法定休假日)。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婚假超过13天的部分按照事假处理。
(四)产假、护理假
女职工产假(不含法定休假日)为158天(含延长6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顺延。教师按照产假休假天数及选定的岗位类别减免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每学年按300天计算)。
女方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如需赴外地奔丧,往返路程时间另给,交通费自理。
(六)工伤假
1.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职工本人或家属、所在部门(单位)必须在发生工伤当日向人事处报告,所在部门(单位)必须在5天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人事处。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限及伤残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七)学习假
学习假分为脱产进修(博士、博士后)、访学、实践锻炼等。学习者需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并履行请销假手续,出国(境)学习的还需要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备案手续。学习期间待遇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八)探亲假
1.探亲对象:指职工的父母(含养父母)、配偶。
2.在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以享受1次探望配偶的待遇;父母均居住外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职工每年、已婚职工每4年可以享受1次探望父母的待遇(指按规定给予报销车船费);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与配偶同居一地的,不重复享受探亲待遇。
3.教职工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内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四、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类型及处理规定
(一)迟到、早退、中途脱岗
教职工必须按照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脱岗。违反规定者,每3次按照旷工1天扣发相关待遇。
(二)旷工
凡是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假借病假为由长期脱岗、请假逾期未归的人员,均按旷工论处。旷工人员待遇规定如下:
1.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实际旷工天数和当月(按21.75天计算)平均日工资额扣发,每旷工1天扣发1天;岗位绩效津贴按每旷工1天扣发1个月执行。停发住房补贴、上下班交通费和餐补。
2.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或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内,或年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内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凡因自然灾害等无法抗拒的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勤类型。
(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宿迁学院考勤管理办法(暂行)》(宿院〔2016〕21号)同时废止。独立运行的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自行制定规章制度。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若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