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外聘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赵雪彤
编辑:吴杰
审核:肖庆东 时间:2024-04-18 点击数:
宿迁学院外聘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满足教学和学科、专业建设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范围
外聘教师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分为教学型和非教学型两种类型。
教学型外聘教师按照本办法执行。非教学型外聘教师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二、聘用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从高校聘请的教师,原则上应从本科院校聘请,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三年以上相关教学经历,同时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3.从企事业单位聘请的双师型教师需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4.从社会团体、协会聘请的音乐、美术等专业教师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要求,但须提供相关技能证书、职称证书或具备大国工匠、民间艺人等荣誉称号。
5.身体健康,能以稳定的时间和方式在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6.初次聘用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续聘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聘用程序
1.制订计划。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需要,制订外聘教师补充计划,于每学期末将下一学期外聘教师补充计划报人事处审核。
2.组织实施。教学单位根据外聘教师补充计划,积极组织招聘工作,与录用人员签订《宿迁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协议》(以下简称“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限、教学科研任务、工作职责及酬金标准等;填写《宿迁学院外聘教师信息汇总表》,将聘用协议和聘用对象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一同报人事处审核。
四、聘期待遇及发放办法
1.授课课时津贴指导标准不高于300元/课时;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课时津贴标准不高于180元/课时;交通伙食补贴不高于30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教学单位制定。
2.聘期待遇由教学单位按月自行发放,课时较少的也可以按照学期一次性发放,所需经费由教学单位承担。
3.外聘教师授课期间的住宿、保险由本人自行承担。后勤处为外聘教师提供有偿优惠住宿安排。
4.个人所得税按照相关规定由学校财务处代扣代缴。
五、聘用管理与考核
1.坚持按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通过补充外聘教师把生师比调整到合理范围。
2.外聘教师一般一年一聘。
3.外聘教师每年授课时数应不少于32课时。
4.各教学单位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定期对外聘教师进行考核(包括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教学质量考核等),考核要求可参照在编教师执行,也可自行制定。如教学质量考核排名在教学单位后5%的予以解聘。聘期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将外聘教师考核结果报送人事处备案。
六、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宿迁学院外聘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暂行)》(宿院〔2021〕55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