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高层次人才家属工作安置办法(修订)
作者:赵雪彤
编辑:吴杰
审核:肖庆东 时间:2024-06-27 点击数:
宿迁学院高层次人才家属工作安置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层次人才家属工作安置,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置原则
(一)坚持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学校与用人单位要合力共为,统筹人才家属安置计划,共同推进人才家属安置工作,保证人才家属安置工作有序开展。
(二)坚持人岗相宜,才尽其用。安置人才家属时,根据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特长,结合学校各部门的工作需求等情况进行安置,充分发挥人才家属的潜能。
(三)坚持从严从紧,量力而行。安置人才家属时,根据引进人才专业的紧缺程度、综合素质,人才家属的客观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严格控制质量和数量。
第三条 安置范围
我校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引进时经研究同意并在协议中明确安置的人才家属。
第四条 人才家属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安置条件及方式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与岗位系列相近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以人事代理方式安置。
(二)具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与岗位系列相近的中级以上职称,以聘用制方式安置。
(三)具有大专学历以下的,由后勤服务公司给予安置。
(四)人才家属符合校内调动条件的,调入校内工作;符合市内安置条件的,学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安置流程
(一)人事处于每年年初梳理汇总全校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其他专技岗、工勤技能岗等岗位空缺情况,提出人才家属安置岗位计划。
(二)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向学校提交人才家属安置申请,并提交家属个人简历及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工作业绩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安置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人事处牵头组织人才家属面试考察工作,并提出初步安置意见,报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人才家属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人事介绍信开出后15日内到岗报到上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安置。
第七条 人才家属到岗后,根据安置性质不同,按照校内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若高层次人才离职,其安置的家属必须同时离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宿迁学院高层次人才家属工作安置办法(暂行)》(宿院〔202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