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劳务酬金管理办法》

作者:赵倩     编辑:王羿翔     审核:徐静如     时间:2024-05-01 点击数:

《宿迁学院劳务酬金管理办法》

宿院〔202412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劳务酬金发放工作,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关于省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苏教财〔2015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劳务酬金指邀请校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培训讲课、专业咨询,以及学校组织各类评审、论证、鉴定、考试、招聘等各项活动开支的劳务酬金。

第二条 校内人员包含在编、人事代理、聘用制、劳务派遣、合同工等与学校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按月领取报酬的人员。领导干部指中层以上干部。

第三条 劳务酬金发放坚持工作必需、严格规范、预算控制的原则。

(一)工作必需。劳务酬金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教职工应服从工作安排,自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二)严格规范。劳务酬金发放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控制劳务酬金发放的范围,规范劳务酬金发放审批手续,凡是单次累计发放金额超过5000元的事项事前要经过分管校领导的同意。除国家、省规定之外,校内在编人员劳务酬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三)预算控制。劳务酬金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一管理,必须在各项目预算限定范围内列支,无经费来源或超预算的不得发放。

第四条 劳务酬金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学校批准可以发放酬金的专项经费。

(二)政府部门拨付的按规定可用于发放给个人的专项拨款。

(三)各部门(单位)提供社会服务取得的自筹经费中按规定可支付给个人的经费。

(四)承接校外单位委托业务中可以支付给个人的经费。

(五)其他符合规定可以发放酬金的来源。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发放劳务酬金,应按工作职责从严审批。

(一)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按照三定方案文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以及校领导批示和校党委行政安排的其他工作,属于自身职务行为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二)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师资工作、科研工作、学生工作、党团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常规工作以及校领导批示和校党委行政安排的其他工作,属于自身职务行为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三)各部门(单位)未经学校同意私自承办非本职工作事项,属于违规行为,不得发放任何劳务酬金。

(四)各部门(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事项,属于本职工作,完成时间无论是在工作日还是在非工作日,领导干部均不得领取劳务酬金。但抽调或借用参加此项工作的非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本部门(单位)在非工作日现场参加、承担具体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劳务酬金。

第六条 中层以上干部以职务身份参加的活动一律不得发放劳务酬金,以专家身份参加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项目验收、论证、鉴定、评审等活动,可以发放劳务酬金。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所发放的劳务酬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各类劳务酬金,严禁以虚报、超报、重报项目和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劳务酬金。

第八条 各类劳务酬金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学校标准执行(见附件1)。相应酬金标准为发放的上限标准,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及预算在标准限额内发放。

第九条 劳务酬金按照校外专家和校内教职工分类发放。来宿外地专家,根据路途远近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交通补贴(苏北不超过500元,苏中不超过800元,苏南不超过1000元,省外不超过1000元或者参照学校差旅费相关规定据实报销)。校内专家,工作日劳务酬金减半发放。

第十条 教学计划之外的考试活动,包括校内非常规考试和外单位委托的考试。校内非常规考试劳务酬金从专项经费中列支。承接校外考试,非工作日现场参与考务工作的,或在工作日但因入闱命题、阅卷、试卷保密值守等工作需要,实行二十四小时封闭管理的,可以发放劳务酬金。外单位委托的考试,扣除学校相关开销成本后,按照收支平衡、超支不补原则统筹发放劳务酬金。

第十一条 各类评审活动,同类项目应整合归并,不得分解分拆评审内容、增加评审次数,分别发放评审费用或变通处理。

第十二条 发放各类劳务酬金须通过预约报销系统酬金申报模块生成预约单,根据审批流程,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报销支付时须根据学校财务报销规定提供《宿迁学院校内、外人员劳务酬金发放表》(见附件2-3)及相关佐证材料:文件、通知,事前审批材料,提供劳务的时间,讲座讲课内容、课时,评审专家签到表。

第十三条 各类劳务酬金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直接打入本人银行卡,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机关、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对劳务酬金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领取酬金的行为予以追缴,并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有必要新增的劳务酬金项目和标准,可采用专题报告的形式,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宿迁学院校内人员劳务酬金管理暂行办法》(宿院〔2021107号)和《宿迁学院校外人员劳务酬金开支管理规定(试行)》(宿院〔202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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