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基层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作者:赵倩     编辑:王羿翔     审核:徐静如     时间:2024-07-15 点击数:

宿迁学院基层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隶属于学校党委的各级党组织,包括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各基层党支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建经费,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工作经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创优争先、主题党日等活动,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党务工作者等教育培训,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学习调研和外出考察,基层党务工作等。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应统筹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节约使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学校党委每年以党员队伍的结构和规模为主要依据,向基层党组织下拨基层党建经费。党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年度预算,党建活动的专项经费采取集中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七条 各基层党支部集中组织开展的党建活动涉及使用党建经费的,应提前1周就党建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

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控制到宿迁市以外开展党的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日常活动

支出项目一般包括租车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宿迁市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交通费是指外出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交通支出,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伙食费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在教育培训中授课所支付的费用。按照学校酬金开支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七)门票费必须符合实践教育基地要求,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八)讲解费按照实践教育基地讲解费用据实报销。

(九)资料费是指在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十)以上项目未明确开支标准的根据活动性质,参照《宿迁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宿院〔202365号)《宿迁学院劳务酬金管理办法》(宿院〔202412号)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党内表彰

支出项目一般分为综合表彰及专项表彰。综合表彰包括上级党组织、校党委七一表彰和其他重大活动表彰。专项表彰包括基层党建特色活动、党内竞赛、党建征文、党建研究等表彰。用于开展表彰所产生的打印、复印、宣传、交通、购买证书、购买奖品(发奖金则原则上不发奖品,奖品以学习、办公用品等为主)等费用据实报销。

第十条 用于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学校相关制度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慰问走访

支出项目一般包括七一、元旦、春节等慰问因公或见义勇为致残的党员、干部,因公牺牲或见义勇为牺牲的党员、干部家庭;建国前入党老党员;因病、因灾致贫的特困党员;因病住院、家庭发生变故的党员、干部。校级层面慰问走访党员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基层党委(党总支)层面每人每次不超过600元,党支部层面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第十二条 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员证明信、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据实

报销。

第十三条 开展党的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十五条 用党建经费进行支付,应严格执行学校公务卡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报销党建工作经费,应严格按照学校经费报销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党建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应当将党建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对各级党组织使用党建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党组织和责任人,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党费的使用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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