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后勤管理处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工程、服务和货物供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保证供应商规范施工、提供优质的服务与产品,依据《后勤管理处工程、服务和货物采购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后勤管理处采购活动涉及工程、服务和货物的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后勤管理处的采购规定。
本办法所指供应商是指长期或者短期向后勤管理处提供各类工程、服务及货物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商户,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商、经销商和其他中间商。
服务供应商根据业务内容、合作关系和盈利方式等有所不同,分为采购服务供应商和第三方外包服务供应商。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为采购供应商的管理部门,工程供应商由基建科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采购服务供应商由各承办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第三方外包服务供应商由经营服务中心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货物供应商由采购专班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二章 供应商的选择
第四条 承办部门和采购专班负责通过公开招标遴选、互联网搜索、市场采购及询价、政采平台等方式建立市场潜在供应商。
第五条 供应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法律主体资格,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重大法律纠纷;
5.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事行业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企业经营范围应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供应商更换单位名称时,必须提供原单位名称及新单位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及要求变更单位的通知函。
第三章 工程供应商日常管理要求
第七条 零星维修工程(有招标单价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网上报修系统派单,各工程供应商接到派工单后及时开展维修工作,并在系统上传完工记录。零星维修工程应确保接到派工单后2日内完工。
第八条 小型维修工程(无招标单价的项目),由科室根据各单位提交的采购申请,按项目范围、性质等安排对应工程供应商进行现场勘查,工程供应商根据勘查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与工程预算,费用审计结算。
第九条 除应急抢修工程,原则上完成采购申请审批后方可开展施工。管理科室通知工程供应商具体开工时间,未接到通知私自开工的,工程款不予结算。
第十条 各工程供应商应确保及时响应工作安排,接到指令后当天到达现场勘查,1日内出具工程预算清单。应急抢修任务应1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施工。
第十一条 维修工程施工期间,工程供应商须严格做好工地围挡、场地警示、垃圾清运等工作,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因施工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其负全责。
第十二条 维修施工应做好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安排以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及生活为准,必要时错时维修。
第十三条 工程供应商应做好工程管理计划,严格做好质量管理、工期管理,以“保证品质,厉行节约”为准则,控制好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维修工程完工后,工程供应商应及时通知管理科室组织进行验收,验收交接前的保管工作由其负责,验收合格并不免除其对工程质量的全面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 维修工程的质保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合同约定执行,质保期内由工程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
第十六条 工程供应商每年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后勤管理处将取消施工资格,列入“维修施工单位黑名单”,退出工程采购活动。
第四章 采购服务供应商日常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采购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部门、行业或企业自定标准(以最高者为准),保证其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我方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服务供应商根据要求及现场情况确定具体服务方案,负责提供全部服务工作,提交服务成果。成果为书面文件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我方提交相应书面文件。
第十九条 采购服务供应商应遵守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提供质量优良的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避免出现矛盾和风险隐患。
第二十条 采购服务供应商负责提供完成全部服务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员、材料、设备及其他一切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采购服务应商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内容按时交付、供应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承办部门对采购服务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对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将采取严肃措施,并暂停其合作资格。
第二十三条 采购服务供应商应定期收集后勤管理处反馈意见,对服务的不足之处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采购服务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服务不涉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其所有权、专利权的指控,否则后勤管理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购服务供应商在与后勤管理处业务往来过程中,应保守机密,未经后勤管理处许可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其服务相应的所有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采购服务供应商有义务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对承办部门相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 采购服务供应商在接到后勤管理处故障电话后,1个工作日内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并解决问题。
第二十八条 采购服务供应商因不诚信行为一年内被警告两次或服务质量出现重大偏差,列入后勤管理处“采购服务供应商黑名单”,退出服务采购活动。
第五章 第三方外包服务供应商日常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外包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部门、行业或企业自定标准(以最高者为准),服务成果应清晰、完整、准确地满足合同约定及后勤管理处的相关制度。服务过程应安全、规范、高效,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校园环境、设施及师生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条 第三方外包服务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后勤管理处规定及服务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服务方案,负责提供全部服务工作,提交服务成果。成果为书面文件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格式、份数和质量要求及时向我方提交相应书面文件。电子文件同步提交的,应符合存档要求。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外包服务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合同的所有约定,确保提供服务的质量、时效和持续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外包服务供应商须指定固定联络人,与后勤管理处经营服务中心保持畅通、高效的沟通渠道(如例会、报告、即时通讯等)。第三方外包服务供应商应主动、及时地报告服务进展、潜在风险、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积极配合后勤管理处协调解决各类问题,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与风险隐患。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外包服务供应商应自行负责并保障提供完成合同约定服务所必需的全部合格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技能与经验)、符合要求的材料、安全适用的设备、工具以及所有其他必要条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外包服务类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标准,准时、足量地交付服务成果或提供服务供应。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延迟交付或服务中断的,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经营服务中心对第三方外包服务供应商服务质量进行监管,有权依据合同、本办法及相关标准,通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师生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服务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第三方外包服务供应商应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管控体系,定期进行自评,并积极配合后勤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外包服务供应商应主动、定期向后勤管理处征询服务反馈意见,对后勤管理处指出的服务缺陷、不足之处、师生投诉或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应及时报告后勤管理处确认。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外包服务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服务不涉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其服务及交付成果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其所有权、专利权等侵权指控或索赔,否则后勤管理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第三方外包服务供应商及其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后勤管理处及学校的任何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技术信息、师生个人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统称“涉密信息”),均负有严格保密义务。未经后勤管理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披露、复制或用于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目的。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后持续有效。
第三十八条 第三方外包服务供应商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或后勤管理处规定,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对经营服务中心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免费的技术培训或操作指导,确保相关人员能够有效理解、使用或维护相关服务成果或设备。
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外包服务供应商接到后勤管理处故障电话后立即响应,提供远程指导或者根据故障性质和服务合同约定时限,派遣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必要工具和备件现场处置、对于复杂问题,应持续向后勤管理处报告进展和预计解决时间,尽全力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问题,恢复服务。
第四十条 第三方外包服务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内出现服务质量不达标且整改不力、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未按要求履行沟通、报告、培训等情形,经后勤管理处查证属实,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按合同约定扣款、暂停支付、缩减服务范围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第三方外包服务供应商因不诚信行为一年内被警告两次或服务质量出现重大偏差,列入后勤管理处“第三方外包服务供应商黑名单”,退出服务采购活动。
第六章 货物供应商日常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 依法诚信经营,不得与采购人或其它货物供应商串通损害后勤管理处的利益和其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自觉遵守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它货物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通过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第四十四条 中标、成交货物供应商履行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严禁擅自分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四十五条 货物供应商监管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透明、惩罚得当、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货物供应商交付产品的质量(技术参数)必须符合国家、部门、行业或企业自定标准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货物为原装正规产品,确保供应质量满足使用单位要求,同时做好货物供货后产品售后跟踪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十七条 对于特殊或非常规的产品,货物供应商应免费提供上门量尺定做或实地查勘等服务,查勘确认后及时、准确供货。供应商接到服务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派工作人员上门服务。
第四十八条 因包装、运输等非后勤管理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丢失等一切后果由货物供应商承担。
第四十九条 货物供应商根据后勤管理处的供货计划向其提供相应的货物,随货附清单。货物供应商供货的所有货物均入仓库,经库房管理员验收合格并签收随货清单方可入库,各需求科室方可领用。如供应商送货规格不符、产品破损等问题库房管理员有权拒绝入库。
第五十条 货物供应商供货质量不符合本章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延迟交货或送货不足且未及时补送,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货物供应商发出警告,并积极配合进行退换货处理,同时按照相应考核细则从重扣分。同一年度两次警告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后勤管理处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货物供应商供货后,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货物供应商接到服务通知的1个工作日内,派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在3个工作日内保质保量完成退换服务,并承担退货或更换的实际损失费用。
第五十二条 采购专班定期对货物供应商的供货及服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反馈货物供应商,结果作为评价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采购专班定期对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及供应情况进行了解,并作为与货物供应商谈判及货物供应商评价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货物供应商根据入库的送货清单提供正式合法有效的含税发票,因货物供应商未按约定交货等原因,后勤管理处有权延迟付款。
第五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有权对货物供应商供货产品不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如发现质量不合格、规格参数不符合要求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如有发现后勤管理处将取消其供货资格,列入“货物供应商黑名单”,退出货物采购活动。
第七章 工程、服务和货物供应商考核
第五十六条 遴选的工程、服务和货物定点供应商,每一季度结束后,后勤管理处根据供应商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优及合同顺延的重要依据,每季度考核分数达75分及以上的,合同自动顺延;任意两个季度低于75分,后勤管理处立即取消其资格并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七条 零星采购、网上询价或市场采购等工程、服务和货物供应商,同样适用工程、服务和货物供应商考核评分细则。
第五十八条 工程供应商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1,采购服务供应商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2,第三方外包服务供应商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3,货物供应商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4。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宿迁学院后勤管理处供应商管理办法》〔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公司)、基建处〔2023〕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