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学院经营性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1     编辑:农军     审核:2     时间:2024-10-22 点击数:

宿院〔202449



关于印发《宿迁学院经营性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部门、各单位:

《宿迁学院经营性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宿迁学院

20241022




宿迁学院经营性用房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营性用房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房产管理办法》(苏财资[2023]59号)《宿迁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宿院国资[2023]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经营性用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属于学校,用于自主经营、承包经营或对外出租的房屋。

第三条 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学校经营性用房,均须按规定标准上缴学校租金或资源占用费,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四条 学校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性用房出租出借事项,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行使决策权,涉及“三重一”事项的,由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

学校经营性用房实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进行产权管理,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公司)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将学校房屋对外出租或经营。

资产管理处负责制订学校经营性用房管理制度审核经营性用房出租方案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报备程序向上级部门报送房屋出租出借报表有权对经营性用房租金收缴情况进行监督。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公司)负责经营性用房日常管理工作拟出租的营性用房进行可行性论证租金底价评估及合法性审核拟定招租公告代表学校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协议);责经营性用房租金和水电费收缴工作,以及房屋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并积极协助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及检查等工作;建立经营性用出租业务档案,加强经营性用房出租全程管理,避免国有资产及收益流失。

第三章 审批流程

校内经营性用房出租出借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经营性用房授权管理单位须提前3个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材料。

1.经营性用房出租出借申请报告;

2.拟出租出借经营性用房的价值证明,如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3.拟出租出借经营性用房可行性论证报告;

4.拟出租出借经营性用房合法性审核结论(法律意见书);

5.拟出租出借经营性用房租金底价评估报告(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同期同类地区同类资产市场平均出租价格。如无法提供市场平均出租价格相关证据,须聘请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租房产的租金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6.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经营性用房授权管理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单项或批量拟出租房产建筑面积在 1000平方米(不含)以下,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超过1000平方米(含),经学校决策批准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三)招租:经营性用房出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委托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四)签约: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公司)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经营项目、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免责情形等条款

日常管理

建立经营性用房租金增长机制,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公司)加强管理,确保租金及时足额收取,并在租金收取后及时将相关凭证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合同到期后,因特殊情况需续租的,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续租 1 年,最多续租 1 次,续租价格应当重新评估。

十一 勤管理处(后勤服务公司)须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租赁合同副本等相关资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并配合完成经营性用房出租出借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批报备工作。

第十 经营性用房出租出借收益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截留、转移、坐支或挪用。

违规处理

第十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用房转为经营性用房对外出租或经营,也不得擅自搭建房屋用于出租或经营。否则,学校将收回房屋或勒令拆除,没收其经营所得,并进行相关处罚。

第十 经营性用房出租、出借过程中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予以收回: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

(二)自将房屋转让、转借、转租和变相转租的;

(三)经营活动有碍校园环境、人身安全或包含其他违禁项目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五)不按时交纳房租、水、电等各种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合同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学校声誉的。

附则

第十 单位临时租用学校非经营性用房进行办班、培训、集会、举办赛事等活动,须确保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活动的前提下,经授权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租金等费用后方可租用。租赁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 学校经营性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宿迁学院经营性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宿院国资[2023]2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 2020 宿迁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黄河南路399号